各區、縣勞動局,各主管局(總公司):
勞動部于1981年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對及時了解鍋爐壓力容器的事故情況,總結經驗教訓,提出預防措施,保證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使用,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多年來我市執行報告制度總體來說是好的,但是有個別部門和單位,法制觀念淡薄,存在事故報告不及時,甚至隱瞞不報等問題,使有些重大責任事故沒有得到嚴肅處理.為了嚴肅法紀,盡快掌握事故情況,進一步做好這方面的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在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發生爆炸、重大事故或因其造成人員傷亡時,事故單位必須立即將事故概況報我局特種設備監察處、當地勞動部門和主管部門.并要求事故單位,除了為搶救人員、財產和防止事故擴大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外,應保護好事故現場,以便調查分析.
二、壓力管道現已列入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安全監察范圍,其事故報告辦法暫參照《鍋爐壓力容器事故的報告辦法》執行.壓力管道的重大事故主要是指泄漏事故.
三、勞動部自1995年7月開始,將原事故季報制度改為月報制度.我局現已改為月報制度.因此,要求各單位做相應變動,即每月初3日前將上月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事故起數、損失情況,匯總報送我局特種設備監察處(電話:6301、1658),望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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