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勞動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客運架空索道安全管理工作,保證游客及索道站職工的人身安全,根據勞動部勞安字【1991】11號文《客運架空索道安全運營與監察規定》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具體情況,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所有新建及在用客運架空索道均需取得勞動部頒發的《客運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許可證》,對未取得《客運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許可證》或超過有效期限的,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將視情節令其進行整改或停止運營.
二、索道站必須依據安全規范制定設備操作規程,建立各級安全責任制,有關人員要經過勞動部門培訓,持證上崗.
三、索道站每年1月20日之前書面向市勞動局報告上一年索道運行情況,并報送所在地勞動局和國家客運架空索道安全監督檢驗中心.遇人身傷亡或設備事故,要及時向勞動部門報告.
四、索道驅動機、鋼絲繩等關鍵部件經過大修或更換后,索道站應及時向市勞動局報告并報送國家客運架空索道安全監督檢驗中心,進行安全檢驗后,索道方可投入運營.
五、市勞動局負責《客運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許可證》初審工作,審查合格后,報勞動部核發.區、縣勞動局負責索道安全管理日常監督工作.
六、市、區縣勞動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索道站進行定期安全檢查.
七、索道站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人員傷亡或設備損壞的,根據《勞動法》及有關規定由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對索道站進行處罰,并追究索道站有關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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