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現將《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鍋爐壓力容器等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5】339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省級勞動部門目前尚無許可證收費標準或收費標準不明確的,應與省級物價、財政部門協商制定本?。牛布夊仩t和第一、二類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收費標準。業經省級物價、財政部門批準的許可證收費標準或按本文要求與省級物價、財政部門新制定的許可證收費標準,需報我部職業安全衛生與鍋爐壓力容器監察局備案。計價格【1995】339號文,只適用于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換(發)證的收費標準,鍋爐壓力容器其他檢驗收費仍按原規定標準執行,不得比照抬高或降低。文中檢驗費用所指的“1批”,是指在許可證換(發)證審查時,受檢產品的數量。許可證費的收支要嚴格遵守財務制度和紀律。
附:《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鍋爐壓力容器等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標準的通知》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鍋爐壓力容器等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標準的通知
勞動部、電子工業部、國家醫藥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物價局(委員會)、財政廳(局):
勞動部《關于報送〈換(發)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收費標準〉的函》(勞部發【1994】444號)、電子工業部《關于請批準〈電視廣播接收機換(發)證產品收費辦法與標準〉的函》(電子科【1994】898號)、國家醫藥管理局《關于報送醫用培養箱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標準的函》(國藥器監字(94)第472號)均悉。根據國務院《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和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1992】價費字127號),現將勞動部和各省級勞動廳(局)對鍋爐及壓力容器生產企業換(發)制造許可證和電子工業部對電視廣播接收機、國家醫藥管理局對醫用培養箱生產企業換(發)生產許可證的收費標準及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審查費
勞動部組織對A、B、C、D、E1級鍋爐和第三類壓力容器的生產企業換(發)制造許可證的收費標準均為2000元。其中,證書費10元;資料費100元;旅差費1890元。
電子工業部組織對電視廣播接收機、國家醫藥管理局組織對醫用培養箱的生產企業換發、新發生產許可證的收費標準為:(1)對生產許可證期滿,換發新證的,審查費標準為2000元。(2)新發生產許可證的收費標準為2400元。其中,證收費10元,資料費200元,差旅費2190元。
二、檢驗費
(一)A級鍋爐、B級鍋爐(包括工業鍋爐水位控制報警裝置)6000元/批;C級鍋爐2500元/批;D級鍋爐(包括有機熱載體氣鍋爐)1500元/批;E1級鍋爐(包括有機熱載體液相鍋爐)10000元/批,第三類壓力容器(包括爆破片裝置)180元/批。
(二)電視廣播接收機的質量檢驗費按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1992】價費字496號)中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三)醫用培養箱的質量檢驗費按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醫藥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534號】中規定的《醫療器械、制藥機械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標準》執行。
三、公告費本著節儉原則按實際支出收取。
四、各省級勞動廳(局)組織對E2級鍋爐和第一、第二類壓力容器的生產企業換(發)制造許可證的收費標準由各省級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不高于勞動部換(發)制造許可證的收費標準下具體核定。
五、對生產兩種或兩字以上等級鍋爐或壓力容器的企業換(發)制造許可證,應分別按對較高一級產品生產企業換(發)制造許可證的收費標準征收,不再重復收費。
六、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并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統一收費票據。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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