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局、總公司:
長期以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及時報告和認真查處了一些重、特大傷亡事故,促進了安全生產。但是,目前有個別地區、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在抓經濟和發展生產時,忽視安全生產工作,以致重、特大傷亡事故屢屢發生,并且由于法制觀念淡薄,有些重大責任事故沒有得到嚴肅處理,有的隱瞞、拖延不報,有的草率處理了事,有的拒絕接受調查,成為積案。為了嚴肅法紀,進一步做好這方面的工作,以利于事故的調查處理和保證安全生產,現就發生重、特大傷亡事故報告工作的有關規定重申如下:
一、在生產和交通運輸過程中發生重、特大傷亡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必須立即報告當地勞動部門和主管部門。有關地區和部門,應根據《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34號)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令第75號)的有關規定,逐級上報至勞動部。特大事故可立即向國務院報告,同時抄報勞動部。
二、對重、特大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有關情況與資料者,有關地區和部門應按照國家規定,給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以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對觸犯刑律者,繩之以法,并進行通報。
三、對重、特大傷亡事故發展過程中的重要情況和有待進一步調查的事項,要及時續報。
四、事故調查結束后,負責組織事故查處的地區和部門應向勞動部報送一套完整的調查處理材料,勞動部按權限對事故調查結果進行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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