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政策的不斷深入和我國經濟形勢的發展,近幾年來,已出現外商獨資在中國境內開辦鍋爐制造企業的情況。為確保鍋爐產品的安全質量,這些企業制造固定式承壓鍋爐必須遵守我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國發【1982】22號)及有關的鍋爐安全監察法規。現就對這些企業實行鍋爐制造安全監察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擬在中國境內獨資開辦鍋爐制造企業的外商,應事先向當地省級勞動部門提交建廠方案(主要包括建廠計劃、生產規模、鍋爐產品種類等),并由省級勞動部門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與鍋爐壓力容器監察局(以下簡稱勞動部職安鍋爐局)備案。
二、獨資企業制造的鍋爐產品,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取得我國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鍋爐制造許可證:
1.由獨資企業出具產品質量證明書的鍋爐產品;
2.注明中國或中國某地生產的鍋爐產品;
3.在我國銷售、使用或返銷我國的鍋爐產品。
制造屬于E1級及其以上級別鍋爐的企業,須向勞動部職安鍋爐局提出申請,由勞動部審批并頒發制造許可證。制造E2級鍋爐的企業,須向當地省級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勞動部門和勞動部職安鍋爐局共同審查,省級勞動部門頒發制造許可證。
三、獨資企業在生產制造許可證規定的鍋爐產品前,須將鍋爐產品設計圖樣和有關安全的技術資料報當地省級勞動部門審批。
四、凡取得我國鍋爐制造許可證的企業,其生產的鍋爐產品出廠前,應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有資料的檢驗單位進行產品安全質量的監督檢驗,并出具監督檢驗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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