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加強防火責任制問題的通知
1994年3月1日 粵府辦[1994]6號
各市、縣、自治區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我省消防工作的領導,進一步完善各級防火責任制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由陳紹基同志任廣東省防火責任人,負責領導全省的消防工作。各市、縣(區)鎮(鄉)政府和管理區以及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含三資企業)必須指定一名防火責任人。政府防火責任人由上一級政府任命,在上一級防火責任人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本地區的消防工作;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含三級企業)的防火責任人由該單位的法人代表擔任,經所在地政府任命后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
二、 各防火責任人的職責是: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它有關消防法規,負責制定本地區、本單位消防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進行消防知識宣傳;組織防火檢查,消防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完善消防設施;處理火警事故,調查火災原因。
三、 各防火責任人每半年一次向上一級防火責任人書面報告工作。今后,各級政府和各部門要把防火責任人是否做好消防工作作為業務工作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對玩忽職守造成嚴重消防事故的防火責任人,要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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