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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于頒發<有毒作業危害分級監察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豫勞安[1994]4號
各市、地勞動(勞動人事)局,省勞動保護監測檢驗宣傳教育中心,省直有關單位,中央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豫單位:
現將勞動部勞動部發[1994]50號文《關于頒發<有毒作業危害分級監察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執行意見:
一、 有毒作業危害分級工作實行企業、事業單位自檢和專業檢測機構檢測結合的原則。即有條件自檢的企業、事業單位,以自檢為主;由市(地)勞動行政部門委托當地勞動檢測檢驗機構對企業、事業單位報送的結果,按20-25%的比例進行抽檢、復核;對于無自檢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檢測機構或勞動行政部門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分級檢測。
二、 有生產性毒物危害作業的我省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GB12331-90《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每年進行一次生產性有毒作業分級檢測建檔,并將分級結果報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匯總后逐級上報。同時市、地勞動行政部門,每年終須認真報送有毒作業分級和治理數據。
三、 對生產作業人員健康有嚴重危害的生產性毒物,系指GB5004-85標準中表所列舉的56種常見毒物(見附見二)。
四、 從事有毒作業分級的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實行資格認可制度。企業、事業單位的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須經市、地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考核發證;省、市(地)勞動行政部門的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須經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考核發證。未經審批、考核發證的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進行有毒作業分級檢測工作。檢測人員要做到持證上崗檢測。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的資格證書每二年復核一次。
五、 對違反本規定的有生產性毒物危害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河南省勞動安全條例(試行)》之第六十四、六十七條規定和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六、 《有毒作業危害分級監察規定》的實施細則,待制定。
附件:一、關于頒發《有毒作業危害分級監察規定》的通知(略)
二、我國接觸的56種常見毒物的危害程度分級表(略)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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