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維護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和生產的正常秩序,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一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實行安全保衛責任制,做好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各單位應根據需要,建立和健全安全保衛工作機構,配備安全保衛干部;不建立安全保衛工作機構的單位,應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保衛干部。
各級公安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統一負責對本條例的貫徹實施和檢查監督;各單位行政領導負責本條例在本單位的組織實施;上級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檢查督促。
第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實行安全保衛責任制,應貫徹執行預防為主、確保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以防特、防盜、防火、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為主要內容:
一、對干部職工經常進行敵情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強遵紀守法觀念,提高警惕,提高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的自覺性,嚴防敵特破壞,及時發現、制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
二、嚴格執行國家的保密法規,加強保密教育,建立和健全保密制度,嚴密各項保密措施,堵塞失密、泄密漏洞。
三、嚴密單位內部治安管理。建立和健全值班、會客、留宿等制度。大型廠礦、商場、賓館、重要倉庫、高等院校等單位要建立治安巡邏制度。
四、嚴格執行單位職工宿舍區、招待所的戶口管理制度,加強對外來流動人員的管理。對本單位職工家屬居住比較集中的宿舍區,要建立和健全治安管理組織,以所在地基層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緊密聯系,互相配合,對職工家屬加強思想教育,動員職工、家屬制定和執行文明公約,積極開展創建文明大院(樓)等活動。
五、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對武器、彈藥、部分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有害菌種以及珍貴文物、機密文件、機密圖紙資料等管理規定,建立專項管理制度,責任落實到人。
六、對存放現金、貴重物資、重要票證和其他重點要害部位,必須設置安全設施,建立和健全崗位責任制。
七、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加強安全防火知識教育。對電源、火源、危險物品倉庫和重要物資倉庫,要有專人負責管理。要劃定防火責任區域,配置消防設施,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做好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
八、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各項規章制度,嚴禁違章作業。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群眾性治保、調解組織,依靠群眾做好本單位治保、調解工作。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本單位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青年職工和家屬青少年要認真做好幫教工作。對列入幫教對象的,單位領導要組織有關人員,在公安、司法部門和所在地街道、學校配合、指導下,建立幫教小組,制訂和落實幫教措施,做好思想轉化工作。
第六條 發生反革命案件或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所在單位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保護現場,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處,做好搶救、善后工作,堵塞漏洞,加強防范措施。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實行安全保衛責任制,要與本單位實行崗位責任制、經濟責任制緊密結合,嚴明獎罰措施。
第八條 對認真執行本條例,積極維護治安,勇于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防止案件和事故發生的有功人員和單位,由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或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嘉獎。
第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或不負責任、玩忽職守,或疏于預防,以致發生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和其他嚴重治安問題的,應追究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人的責任,視情節輕重,分別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制裁;或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本省有關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對破壞執行安全保衛責任制,或以暴力和其他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以及對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應依法給予懲處。
第十一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和駐本省的國家及外省、市、自治區所屬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各單位可根據本條例和實際情況制訂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務院《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境內壩高15米以上或者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的大壩。
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筑物和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和過船建筑物,以及與壩體聯結的電站廠房和其他建筑物。
壩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10萬立方米以上,對重要城鎮、交通干線、重要軍事設施、工礦區安全有潛在危險的大壩,其安全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大壩的擴建、改建、除險加固的工程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承擔;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制定的技術管理程序編制設計文件,上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實施。
第四條 大壩工程設計包括主體工程和與主體工程配套的工程觀測項目,如滲透壓力、滲流量、變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庫流量等,以及通訊、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設施的設計。
上述設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壩,應在擴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設計中補充完善。
第五條 大壩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施工單位承擔。施工單位必須依照施工承包合同規定的設計文件、圖紙的要求以及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制定的規范規程進行施工和管理。
第六條 興建大壩時,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設計方案,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標準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并樹設界樁標志。城市規劃區內的大壩管理范圍的劃定,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一)大型水庫(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和重要中型水庫,從壩腳算起水平距離不少于200米,從左右岸墻(或壩頭)算起水平距離不少于50米。
(二)中型水庫(庫容1000萬立方米以上不滿1億立方米)和重要小型水庫的大壩,從壩腳算起水平距離不少于100米,從左右岸墻(或壩頭)算起水平距離不少于30米。
(三)小型水庫(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不滿1000萬立方米)大壩,其管理范圍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劃定。
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劃定水庫大壩保護范圍。
大、中型水庫的泄洪道超出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的,其管理和保護范圍從泄洪道外側翼墻算起水平距離不少于15米。
(四)未達到設計標準的大壩,其管理和保護范圍可以適當擴大。
已經劃定的水庫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超過上述標準的,不予變更。沒有達到上述標準的,應當按上述標準重新劃定。
已建大壩尚未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的,大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管理的需要,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細則規定的標準劃定。
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依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禁止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礦、挖沙、取土、修墳、開荒、炸魚、開采地下資源和其他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
未經批準不得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建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妨礙大壩安全的原有建筑物應予拆除;經大壩主管部門批準暫緩拆除的,應丈量登記,不準擴建、改建。
第八條 禁止在大壩的壩頂、壩坡戧臺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重型車輛;不是兼做公路的大壩壩頂、壩坡戧臺,未經大壩管理單位許可,不得在壩上行使機動車輛。
第九條 大壩主管部門應按要求配備合格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大型水庫不少于5人;中型水庫不少于3人;小型水庫不少于2人。
第十條 未達到國家有關部門規定防洪標準、抗震設防標準,或者有嚴重質量缺陷的水庫大壩,必須制定控制運用計劃。
控制運用計劃,由工程管理單位編制,經大壩主管部門審查后,按下列程序審批和備案:大型水庫,征求所在地縣級三防指揮部意見后,報市三防指揮部審核、省三防總指揮部批準,送省人民政府和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備案。中型水庫經縣級三防指揮部審核,報市三防指揮部批準,送省三防總指揮部備案。小型水庫由鄉鎮水利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報縣三防指揮部批準,送市三防指揮部備案。
第十一條 大壩管理單位必須依照下列標準做好防汛搶險主要物資的儲備:
(單位:每10米壩長的儲備量)
略
第十二條 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因險情導致垮壩的淹沒地區范圍和淹沒區居民疏散應急方案,報同級三防指揮部批準。涉及相鄰地區的,由主管的三防指揮部會同有關地區的三防指揮部批準,或者報請上一級三防指揮部批準。
第十三條 大壩出現險情征兆時,大壩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大壩主管部門和主管的三防指揮部,并采取搶救措施;有垮壩危險時,應及時向預計的垮壩淹沒地區發出警報。
第十四條 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壩定期安全檢查、鑒定制度。
大壩檢查、鑒定的項目包括:
(一)土壩。壩身裂縫、塌坑、滑坡、隆起、蟻害、鼠穴、風浪沖刷,壩踵水面漩渦、浸潤、滲漏、防滲和減壓、濾排水設施以及鋪蓋層的壓滲性能等。
(二)混凝土壩。裂縫、滲漏、剝蝕、沖刷、磨損、氣蝕、脫堿;伸縮縫止水,壩墩及基座穩固程度,廊道漏水,灌漿帷幕,反濾排水設備,滲水等。
(三)漿砌石壩。塊石松動、坍塌及局部變形,粘土防滲體裂縫、穿孔,瀝青混凝土護坡裂縫、隆起、水泡、蠕變及老化等。
(四)金屬結構件和電器設備。金屬結構件的變形、裂紋、銹蝕、氣蝕、油漆剝落、磨損、振動、焊縫、錘釘等;電器設備的老化、殘缺、松動等。
(五)閘門和啟閉機。包括第四項所列項目和門葉框架、面板扭曲,門槽和止水,啟閉機運轉靈度,嘈音和振動,螺桿彎曲度,機件的磨損、銹蝕、鋼絲繩銹蝕、斷絲和疲勞度,吊點結合、受力狀況以及電氣安全保護裝置等。
(六)水流形態的觀測。包括進水口、閘后、堰后的水流形態和攔污柵、攔魚設施、漂浮物的阻壅水狀況等。
(七)大壩附屬工程、動力、照明、交通、通訊、安全防護、避雷設施和觀測設施的完好程度。
第十五條 大壩應當建立定期觀察制度。
大、中型水庫大壩必須觀測的項目:
(一)土壩和土石混合壩:沉陷、位移、浸潤線、滲漏量,壩基承壓水、壩基和壩腳附近的滲水壓力,繞壩滲流等。
(二)混凝土壩和漿砌石壩:沉陷、位移、伸縮縫、揚壓力、滲漏量、砼壩內溫度和應力以及壩前水溫等。
(三)泄水、輸水建筑物:沉陷、位移、揚壓力、斷裂、滲水、水流形態、上下游河床變形等。
(四)壩前水位、庫區雨量等。
小型水庫大壩的觀察,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參照大中型水庫大壩的觀測內容制定。
第十六條 因建設需要征用或毀棄水庫大壩的,必須經過科學論證,經大壩主管部門和同級三防指揮部核準,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報上一級三防指揮部備案。并由建設單位賠償大壩管理單位的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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