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確保生產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建設部、安全部、勞動部發布的《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和《貴州省化學易燃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液化石油氣的運輸、儲存、經營、使用及工程的設計、施工等,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液化石油氣運輸、儲存、經營及工程施工單位,必須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四條 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液化石油氣由市建委負責行業管理,市勞動局負責安全監督,市公安局負責消防監督。
第二章 建設與經營
第五條 凡在本市新建、擴建、改建液化石油氣貯罐站或供應站、點(以下統稱站、點)的單位,其站、點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征得市建委、勞動局、公安局同意后,按法定程序辦理用地和建設手續。
第六條 液化石油氣工程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工程設計應有市建委、勞動局、公安局參加審查,對安全嚴格把關。
工程施工須接受市建委、勞動局、公安局的監督。竣工時,施工單位應按規定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設計資料,經上述單位驗收合格后,由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簽發《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
第七條 本規定發布前建成使用的站、點,須經市建委、勞動局、公安局檢查驗收合格,取得《化學易燃爆物品安全儲存許可證》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八條 凡在本市經營液化石油氣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安全、消防要求的經營設施;
(二)有熟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九條 液化石油氣貯罐站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安裝防雷、防爆裝置和消除靜電措施。照明線路、開關及燈具應符合防爆規范,地面應采用不產生火花的材料或防靜電膠墊,管道法蘭之間須用導電銅片或鋼筋跨接。壓力表必須有技術監督部門有效的檢定合格證。
貯罐站必須加強安全管理。站內嚴禁煙火。進站人員不得著化纖服裝和穿帶釘鞋。入站機動車輛排氣管出口應有消火裝置,車速每小時不得超過5公里。
第十條 各供氣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制定設備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和安全防火管理制度,明確防火責任人,建立健全原始記錄和設備、防火檔案,執行設備技術檢驗和維修制度,保證設備和監測儀表的完好狀態。
第十一條 貯罐和槽車,由市勞動局按照勞動部《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統一安排檢驗。
第十二條 液化石油氣鋼瓶,應有產品合格證、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和監驗合格證書。鋼瓶投用前,經營單位應攜帶以上有關技術資料,向市勞動局辦理注冊手續后(包括在用舊鋼瓶、經營單位轉讓的鋼瓶以及外地流入本市的鋼瓶),方可使用。資料不齊全的,必須通過檢驗,合格后方可注冊。所有技術資料,供氣單位應建檔保存。
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必須嚴格實行鋼瓶充裝兩次檢重制度,不得超裝或少裝。氣瓶定期檢驗工作不落實,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業務。
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單位,應經勞動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承擔。在我市使用滿一年的鋼瓶應進行首次檢驗,以后每五年檢驗一次,使用20年以上者,每兩年檢驗一次。當鋼瓶受到嚴重腐蝕、嚴重損傷或充裝前發現有危及安全的隱患時,可不受檢驗周期的限制,由檢驗單位確定,提前進行檢驗或縮短檢驗周期。
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內壓力容器及工藝管道系統的安裝,必須接受市勞動局的監督檢查。工藝管道和設備系統須經水壓試驗、氣密試驗,置換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壓力容氣在使用前,產權單位還須到市勞動局安全監察機構辦理注冊登記,領取《壓力容器使用證》,并按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和定期檢驗。
第三章 運 輸
第十三條 運輸液化石油氣的汽車槽車和火車罐車產權必須按照勞動部《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申請辦理《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并逐臺建立有容器竣工圖、出廠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監檢合格證、投入使用時間、定期檢驗修理和事故情況等內容的技術資料檔案。
不得使用活動式槽車。
第十四條 停放汽車槽車應有專用車庫,運輸途中不得在重要單位附近和人員稠密場所停留。
第十五條 槽(罐)車到站后應及時卸液,禁止以槽(罐)車當貯罐使用,或以槽(罐)車直接充裝液化石油氣鋼瓶。
第十六條 鋼瓶運輸單位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到市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辦理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手續;
(二)運輸鋼瓶的汽車(以下簡稱運瓶車)前后應掛上醒目的“危險品”警牌,不得敝蓬運輸;
(三)運瓶車應配置相應的滅火器材;
(四)運瓶車不得在重要單位附近和人員稠密場所停放;
(五)運瓶車不得人貨混裝,車上碼放鋼瓶不得超過兩層,并妥為固定,裝卸鋼瓶不得拖、滾、摔、砸、倒、臥;
(六)運瓶車上除駕駛、押運員外,禁止其他人員搭乘,并嚴禁吸煙。
第四章 供應與使用
第十七條 液化石油氣經營單位的有關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市勞動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持證上崗。操作人員必須熟悉工藝流程、設備安全性能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八條 未經市建委、勞動局、公安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臨時庫(站),存放和供應液化石油氣。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研制、生產、銷售液化石油氣殘液助燃裝置,也不得使用這種裝置。
第二十條 凡在本市銷售家用液化石油氣灶具、快速熱水器件的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經銷未取得生產許可證廠家的產品;
(二)持有經市建委指定的檢測中心檢測合格的證明;
(三)設立維修點,提供修理所需零部件,并對專業維修人員進行技術考核。
第二十一條 供氣單位應向用戶提供通俗易懂的安全用氣說明書,采取各種形式進行安全宣傳,提供咨詢服務,幫助用戶掌握“六會”(點火、調風門、試漏、通堵、裝卸減壓閥、處理一般事故),并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第二十二條 供氣單位建立用戶檔案,定期對集體和瓶裝供氣用戶巡回檢查,對居民進行抽查。
第二十三條 地下影劇院、地下商店、地下旅館、地下食堂及其它地下、半地下設施,嚴禁貯存液化石油氣。
第二十四條 嚴禁液化石油氣用戶的下列行為:
(一)用明火、熱水等外熱源對氣瓶直接加熱;
(二)明火試漏;
(三)在同一室內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其他明火爐灶;
(四)傾倒、排放鋼瓶內液化石油氣殘液;
(五)轉灌鋼瓶內的液化石油氣;
(六)向液化石油氣內灌裝管道煤氣;
(七)自行拆裝、檢修鋼瓶角閥和調壓器;
(八)拖、滾、摔、砸、倒、臥鋼瓶;
(九)自行改變鋼瓶漆色。
第二十五條 集體和采用瓶組供氣的用戶,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設置液化石油氣專用庫,明確專人管理,庫內不得堆放其它物品,并配備防火器材,庫外設置醒目禁火標志。
第二十六條 安裝液化石油氣家用快速熱水器必須嚴格遵守《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安裝驗收規程》。
第五章 獎懲與事故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維護液化石油氣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區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將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分別由市建委、公安局、勞動局等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予以制止或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負責賠償;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貯存、充裝、運輸、經營液化石油氣發生事故,有關單位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消防和勞動安全監察部門(使用液化石油氣發生事故,除應立即報告公安消防、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外,還應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和供氣單位),緊急處置后,再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因用戶責任造成的事故,由用戶負責;因供氣單位造成的事故,由供氣單位負責;雙方意見分歧時,由公安消防或勞動安全監察部門裁決。供氣單位應按季度將用戶液化石油氣的事故情況報市建委。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注:本件第十二條是按1994年7月4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關于修改〈貴陽市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決定》修改后的條目文字編入的,原件第十二條內容摘登于下:
“第十二條 液化石油氣鋼瓶,必須由經營單位報勞動局驗收合格,辦理注冊手續后(舊鋼瓶須補辦)方能使用。技術資料交由供氣單位按批建立技術檔案。
鋼瓶應保持瓶體油漆完好,瓶體表面用油漆噴上注冊標記及下次檢驗日期。瓶體重量和容器參數不清楚、不齊全的,不得充裝使用。嚴格實行鋼瓶充裝兩次檢重制度,不得超裝、少裝。新鋼瓶使用后,須經市勞動局指定的單位定期檢驗,滿一年進行首次檢驗;以后檢驗年限依次為五年、四年、三年、二年;超過十五年的,每年檢驗一次。
站、點內壓力容器及工藝管道的安裝必須接受市勞動局的監督檢查。安裝完畢,在水壓試驗、氣密試驗后,應抽真空或充氮(氣頂水)置換合格。壓力容器在使用前,使用單位還須到市勞動局登記注冊,領取《壓力容器使用證》。”
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區經委、石化廳《關于貫徹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有關問題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貫徹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有關問題的意見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頒布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發【1987】14號)及化工部、國務院經貿辦聯合公布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化勞發【1992】677號)的各項規定,加強我區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根據我區的具體情況,對貫徹《條例》及《實施細則》過程中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審批權限及審批程序
申請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新建、擴建、改建企業(以下簡稱“三建”企業),必須按以下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一)申請生產劇毒化學危險物品的“三建”企業,不分投資規模大小及資金來源,都應經企業所在地的地區行署、市人民政府審核后,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召集經委、計委、化工、公安、衛生、環保、勞動、工商行政管理、城市規劃等部門審議,并考慮全區合理布局的因素,批準項目立項,報化學工業部備案。
嚴禁鄉、鎮、街道企業生產劇毒化學危險物品。
(二)申請生產非劇毒性化學危險物品的“三建”企業,一律經企業所在地的地區行署、市以上(含地、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然后按不同投資規模的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報化工主管部門備案。
對國家另有專門規定的化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三)項目立項后,企業應委托持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的單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并在初步設計中的環境保護專篇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及其審批意見所確定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
(四)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三建”企業,必須由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化工設計資格證書的單位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設計。
(五)生產劇毒化學危險物品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由自治區經委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審查;生產非劇毒化學危險物品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按項目審批權限由地、市以上(含地、市)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符合規定的由主持審查單位批準。
(六)生產化學危險物品“三建”企業的項目建議書(或申請報告)應按《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要求,附有關化學危險物品的技術資料。初步設計應包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各項內容。
(七)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三建”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于勞動保護、環境保護、消防“三同時”的規定,項目建成后,由初步設計審批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合格才能投料試產,試產期為三至六個月。在試產期間,經環保、衛生有關部門測試,各項指標都達到設計要求,并填寫勞動保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竣工驗收審批表后,經有關部門進行投產驗收合格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才能正式生產。
(八)申請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引進項目和“三資”企業。按上述原則辦理審批手續。
(九)凡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三建”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律不予辦理營業執照,不許投入生產。
二、關于劇毒化學危險物品的劃分
劇毒化學危險物品的劃分,國家已有標準的應從其標準;尚未列入國家標準的產品,暫按鐵道部鐵運(1987)902號文公布的《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劃分執行。新研制的化學危險物品,其毒性程度符合下列標準之一時,劃為劇毒品:
小鼠一次經口:LD50≤10mg/kg
小鼠吸入2小時:LC50≤50PPM
兔經皮: LD50≤10mg/kg
三、關于新研制的化學危險物品的理化特性及毒性評價分工
新研制的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對其理化特性及毒性毒理進行測試評價,其中,理化特性由廣西化工研究院進行測試并提出報告;毒性評價、車間空氣最高允許濃度由自治區衛生防疫站進行評定并提出報告;毒性毒理、急救及治療原則等由自治區職業病防治研究所進行評定并提出報告。
理化特性及毒性評價的具體項目,按化工部的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費用由委托單位承擔。
今后凡是新開發的具有毒性為中度危害以上的化工產品,都必須向自治區石化廳申報《新添毒物申報書》。
四、關于新研制的化學危險物品的技術轉讓
(一)新研制的化學危險物品,必須通過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中試成果鑒定后,方能轉入工業化生產或成果轉讓。
(二)中試總結報告必須包括有關安全技術、防塵、防毒、防火防爆和廢棄物治理措施的內容,以及工藝技術規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
中試成果鑒定會應有化工、勞動、公安、衛生、環保部門參加。
五、生產、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按化工部的規定,對每種產品進行毒物登記和安全登記,上報自治區石化廳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登記辦公室審批,領取《毒物登記證書》和《安全登記證書》。未按規定進行登記或不符合條例不予登記取證的產品,不予發放或更換產品生產許可證。
六、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操作工人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并經企業進行崗位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作業證才能上崗獨立操作。屬特種作業人員,還應由勞動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才能操作。
七、專職從事經營、儲存、運輸化學危險物品的非工業生產企業,不屬于《生產許可證》的核發范圍,其經營、運輸許可證的發放和安全管理要求,按國務院和自治區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八、本意見未提及的其他事項,均按《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及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全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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