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勞動部《關于頒發〈溶解乙炔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通知》的通知
發 文 號:北京市勞動局京勞鍋發字〖1993〗389號文件
發布單位:北京市勞動局京勞鍋發字〖1993〗389號文件
加以解決,抽查結果應書面報告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
第49條 乙炔瓶充裝單位違反本規程的規定,由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提出批評,令其改正;對屢犯不改的,由省級勞動部門撤銷其充裝注冊登記證.
乙炔瓶充裝單位不遵守、不執行本規程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致使發生事故,后果嚴重的,應依照法律的規定追究其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六章 定期檢驗
第50條 承擔乙炔瓶定期檢驗的單位,應符合GB12135《氣瓶定期檢驗站技術條件》的要求,并按勞動部有關規定經資格審查取得乙炔瓶定期檢驗資格,方可檢驗乙炔瓶.
從事乙炔瓶檢驗的檢驗員,應按勞動部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員資格鑒定考核規則》進行資格鑒定考核,取得含有Q項檢驗資格的檢驗員證.
第51條 乙炔瓶定期檢驗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1.進行乙炔瓶的定期檢驗;
2.對乙炔瓶附件進行維修或更換;
3.進行乙炔瓶的表面除銹和涂敷;
4.對報廢乙炔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5.對乙炔瓶檢驗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第52條 乙炔瓶的定期檢驗,每三年進行一次.庫存或停用周期超過三年的乙炔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第53條 乙炔瓶使用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提前進行檢驗:
1.瓶體或附件嚴重腐蝕、操作或變形;
2.對瓶內填料、溶劑的質量有懷疑;
3.乙炔瓶皮重異常;
4.有回火、燒灼或表面漆色發黑的痕跡;
5.充裝時瓶壁溫度異常;
6.檢驗人員認為有必要提前檢驗的.
第54條 乙炔瓶定期檢驗,必須逐只進行.定期檢驗的項目和要求以及檢驗后的處理,應符合GB13076度.
檢驗合格的乙炔瓶,檢驗單位應按本規程附錄2《溶解乙炔氣瓶鋼印標記和檢驗色標》的規定打檢驗鋼印標記和涂檢驗色標.
第55條 乙炔瓶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標準規定的應予報廢.檢驗單位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報廢處理:
1.出具《溶解乙炔氣瓶判廢通知書》,交乙炔瓶送檢單位;
2.在乙炔瓶上打報廢鋼印;
3.對報廢乙炔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對于填料報廢而鋼瓶仍可安全使用的乙炔瓶,可只對填料做破壞性處理,但應作出標況,予以嚴格隔離.待積累到一定數量,造冊向所在地的地、市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后,再將鋼瓶送乙炔瓶原制造單位回用.
第56條 乙炔瓶檢驗單位應認真填寫GB13076《溶解乙炔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規定的《溶解乙炔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綜合記錄表》、《溶解乙炔氣瓶履歷表》.采用計算機管理乙炔瓶檢驗工作的,其軟件必須能與省級的或全國的統一軟件兼容.
第57條 乙炔瓶檢驗單位應根據省級勞動部門的要求,按年度報告乙炔瓶的檢驗工作情況.省級勞動部門應于每年年底匯總,上報勞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
第 運輸、儲存和使用
第58條 乙炔瓶的運輸、儲存和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頒發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59條 運輸、儲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單位必須加強對運輸、儲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并做到:
1.有專職人員負責乙炔瓶的安全工作;
2.根據本規程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4.定期對乙炔瓶的運輸(含裝卸、押運、駕駛)、儲存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實際操作操作培訓.
第60條 運輸乙炔瓶的車、船和儲存、使用乙炔瓶的場所,應符合公安和交通部門的規定.汽車運輸乙炔瓶時,還應遵守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規定.儲存、使用乙炔瓶的場所還應按照GBJ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要求配置滅火器材,但不得配置和使用化學泡沫滅火器.乙炔瓶瓶庫的設計和建造,應符合GBJ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GB50031《乙炔站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61條 運輸、儲存和使用乙炔瓶時,應避免烘烤和曝曬,環境溫度一般不超過40@.不能保證時,應采取遮陽或噴淋措施降溫.
第62條 運輸和裝卸乙炔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運輸車、船要有明顯的危險物品運輸標志;嚴禁無關人員搭乘;必須經過市區時,應按照當地公安機關規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2.運輸車、船嚴禁停靠在人口稠密區、重要機關和有明火的場所;中途停靠時,駕駛人員和押動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3.不應長途運輸裝有乙炔氣的乙炔瓶;
4.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和倒置;
5.吊裝乙炔瓶應使用專用夾具,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用鏈繩捆扎;
6.應帶好瓶帽.立放時,應妥善固定,且廂體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橫放時,乙炔瓶頭部應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廂體高度;
7.裝卸現場嚴禁煙火,必須配備滅火器.
第63條 儲存乙炔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乙炔瓶的現場,乙炔氣的存儲量不得超過30m3(相當5瓶,指公稱容積為40L的乙炔瓶,下同);
2.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30m3時,應用非燃燒體或難燒體隔離出單獨的儲存間,其中一面應為固定墻壁;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240m3(相當40瓶)時,應建造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儲瓶倉庫,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否則應以防火墻隔開;
3.乙炔瓶的儲存倉庫或儲存間,應避免陽光直射,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距離不得小于15m;
4.乙炔瓶的儲存倉庫或儲存間應有良好的通風、降溫等設施,不得有地溝、暗道和底部通風孔,并且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5.乙炔瓶的儲存倉庫或儲存間應有專人管理,并設置"乙炔危險""嚴禁煙火"的標志;
6.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整齊旋轉,并有明顯標志;
7.嚴禁與氧氣瓶、氯氣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儲存;
8.乙炔瓶儲存時,應保持起立位置,且應有防止傾倒的措施;
9.乙炔瓶不得儲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
第64條 使用乙炔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前,應對鋼印標記、顏色標記及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凡是不符合規定的乙炔瓶不準使用;
2.乙炔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0m(高空作業時,此距離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離);
3.乙炔瓶使用時,必須直立,并應采取措施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
4.乙炔瓶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線源的場所使用;
5.乙炔瓶嚴禁敲擊、碰撣,嚴禁在瓶體上引弧,嚴禁將乙炔瓶放置在電絕緣體上使用;
6.應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曬或受烘烤,嚴禁用40@以上的熱水或其他熱源對乙炔瓶進行加熱;
7.移動作業時,應采用專用小車搬運,如需乙炔瓶和氧氣瓶放在同一小車上搬運,必須用非燃材料隔板隔開;
8.瓶閥出口處必須配置專用的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時,減壓器指示的放氣壓力不得超過0.15MPa,放氣流量不得超過0.05m3/h.L.如需較大流量時,應采用多只乙炔瓶匯流供氣;
9.乙炔瓶使用過程中,開閉乙炔瓶瓶閥的專用搬手,應始終裝在閥上.暫時中斷使用時,必須關閉焊、割工具的閥門和乙炔瓶瓶閥,嚴禁手持點燃的焊、割工具調節減壓器或開、閉乙炔瓶瓶閥;
10.乙炔瓶使用過程中,發現泄漏要及時處理,嚴禁在泄漏的情況下使用;
11.乙炔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必須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壓力.
第65條 使用乙炔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對瓶閥、易熔合金塞等附件進行修理或更換,嚴禁對在用乙炔瓶瓶體和底座等進行焊接修理.
第八章 附則
第66條 本規程的附錄與正文同等有效.
第67條 乙炔瓶發生事故時,發生事故單位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
第68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可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辦法,并報勞動部備案.
第69條 本規程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70條 本規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錄1:
溶解乙炔氣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和要求
1.技術鑒定由試制單位所在地的省級以上(含省級)主管部門主持.鑒定委員會應由乙炔瓶設計、制造、充裝、使用、科研、高等學校等單位和勞動部門熟悉本專業的技術人員組成.
2.技術鑒定內容應包括:
(1)審查乙炔瓶的設計文件;
(2)審查主要生產工藝和技術條件;
(3)考查工裝、設備、檢測能力和技術熟練程度對批量生產的適應性和穩定性;
(4)檢測產品質量.
3.供鑒定用的乙炔瓶,應是按批量試制,經試制單位檢驗合格并出具產品合格證和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的成品瓶,數量不得少于100只.檢測用瓶,由鑒定委員會或指定的檢驗機構,從鑒定用瓶中抽取.抽取數量不得小于20只.
4.乙炔瓶鋼瓶質量的檢測,按《氣瓶安全監察規程》附況3《氣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和要求》執行.檢測用鋼瓶從試制的鋼瓶中抽取,數量不得小于20只.
5.乙炔瓶質量的檢測項目,按表一的規定.檢測的方法和結果的評判,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6.在進行乙炔瓶安全性能試驗時,被鑒定單位應制定切實的安全措施,以確保試驗過程中的安全.
7.為縮短鑒定會時間,本附錄第4條、第5條所列檢驗項目,可在鑒定會召開之前,由技術鑒定會的主持部門委托有氣瓶檢驗資格的單位檢測,出具檢測技術數據和結論報告.為佐證檢測情況,可提供檢測過程照片、幻燈片或錄像片.
8.各項檢測內容應有完整的技術數據和明確的結果,鑒定委員會應作出書面的鑒定結論,并提供鑒定委員會名單和委員的簽名.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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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序號│ 檢測項目 │ 檢測用瓶數量(只) ┃
┃ │ │ ┃
┠──┼─┬───────┼──────────────────┨
┃ 1 │ │肩部軸向間隙 │ 20 ┃
┠──┤填├───────┼──────────────────┨
┃ 2 │ │與瓶壁總間隙 │ ┃
┠──┤ ├───────┤ ┃
┃ 3 │ │外 觀 │ ┃
┠──┤ ├───────┤ ┃
┃ 4 │ │表面孔洞 │ ┃
┠──┤ ├───────┤ ┃
┃ 5 │ │內部孔洞 │ 1 ┃
┠──┤ ├───────┤ ┃
┃ 6 │ │抗壓強度 │ ┃
┠──┤ ├───────┤ ┃
┃ 7 │ │體積密度 │ ┃
┠──┤料├───────┤ ┃
┃ 8 │ │孔隙率 │ ┃
┠──┼─┼───────┼──────────────────┨
┃ 9 │ │外觀 │ ┃
┠──┤ ├───────┤ ┃
┃10 │ │附件 │ ┃
┠──┤ ├───────┤ 20 ┃
┃11 │乙│氣密性 │ ┃
┠──┤ ├───────┤ ┃
┃12 │ │皮重 │ ┃
┠──┤炔├───────┼──────────────────┨
┃13 │ │回火試驗 │ 1 ┃
┠──┤ ├───────┼──────────────────┨
┃14 │瓶│水浴升溫試驗 │ 1 ┃
┠──┤ ├───────┼──────────────────┨
┃15 │ │模擬火災試驗 │ 1 ┃
┠──┤ ├───────┼──────────────────┨
┃16 │ │使用性能試驗 │ 3 ┃
┗━━┷━┷━━━━━━━┷━━━━━━━━━━━━━━━━━━┛
附錄2:
溶解乙炔氣瓶的鋼印標記和檢驗色標
1.乙炔瓶的鋼印標記包括制造鋼印標記和檢驗鋼印標記.
2.乙炔瓶的鋼印標記應符合下列規定:
(1)鋼印標記打在瓶肩上時,其位置如圖1所示.(見圖422頁)
(2)制造鋼印標記的項目和排列,如圖2所示.(見圖422頁)
圖中代號含義:
1─監督檢驗標記; 8─制造廠代號;
2─氣體化學分子式: 9─制造年、月;
3─乙炔瓶編號; 10─鋼瓶實際容積,L;
4─鋼瓶水壓試驗 11─在基準溫度15@時的限定壓
壓力,MPa; 力,MPa;
5─筒體設計壁厚,mm; 12─乙炔瓶皮重,kg;
6─鋼瓶質量,kg; 13─鋼瓶內填料的孔隙率,%;
7─制造廠檢驗標記; 14─非丙酮溶劑的標記.
(3)制造鋼印標記,也可在瓶肩部沿圓周線排列.各項目的排列,應以圖2中的指引號為順序,即:
(1) (2) (3) (4) (5) (6)
△ C2H2 12345 TP5.2 S3.2 m27.3
(7) (8) (9) (10) (12) (13)
○ □ 87.2 V41.2 EP1.52 Tm56.2
(13) (14)
91 B
(4)檢驗鋼印標記的排列如圖3所示.(見圖423頁)
(5)檢驗鋼印標記,也可打在標驗標記環上,排列如圖4所示.(見圖424頁)
3.鋼印字體高度10~15mm,深度0.3~0.5mm.
4.在檢驗鋼印標記上,還應按檢驗年份涂檢驗色標.檢驗色標的顏色和形狀,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修訂說明
一九八一年六月四日,原國家勞動總局以(81)勞總鍋字10號文件,頒發了《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規程).對溶解乙炔氣瓶(以下簡稱乙炔瓶)在國內的推廣、使用,對乙炔瓶的設計、制造、充裝、檢驗、以及保證乙炔瓶的運輸、儲存和使用的安全,加強乙炔瓶的安全監察與管理,促進我國溶解乙炔工業的發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較好的社會和經濟效益.試行規程頒發已經十余年,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科學技術進步和實際情況的變化,為了更好地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對乙炔瓶的安全監察工作,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鍋爐局)于一九九0年開始組織對試行規程進行修訂.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完成了《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修訂稿,由勞動部頒發執行.現將修訂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意義和必要性
由于《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是對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設計、制造、充裝、檢驗、運輸、儲存和使用等,都必須符合規程的規定.隨著生產技術的發展,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改革開放的深入,試行規程已不能完全適應安全監察工作的要求,需要補充和修訂,刪改不適用的規定,調整有關政策.十余年來乙炔瓶行業發生了明顯的變化,主要表現在:
1.乙炔瓶制造行業已逐步發展壯大,制造水平不斷提高,乙炔瓶產品的安全質量和使用性能已經比較穩定,滿足了國內市場需要,并已有部分產品出口.乙炔瓶產品的出口,促進了產品質量特別是安全性能指標的不斷提高,同時要求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進行生產.
2.乙炔瓶標準化工作的開展,促進了乙炔瓶行業的技術進步.全國氣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溶解乙炔氣瓶委員會已經成立了多年并且有效地開展了工作,特別是近幾年相繼制訂了GB11638─89《溶解乙炔氣瓶》、GB11639─89《溶解乙炔氣瓶填料技術指標測定方法》、GB13003─91《溶解乙炔氣瓶氣壓試驗方法》、GB13076─91《溶解乙炔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以及GB13591─92《溶解乙炔充裝規定》等.
3.溶解乙炔工業的迅速發展,工業集中地區使用溶解乙炔氣瓶已經普及.目前國內已經建立和正在籌建的溶解乙炔廠(站)已達500余家(除西藏外,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已建起了溶解乙炔充裝站).溶解乙炔行業已經初具規模,充裝單位發展較快,而且經濟效益好.
4.溶解乙炔充裝單位發展雖然較快,但目前安全管理水平較差,人員素質也較低,違章操作現象普遍,導致乙炔充裝站事故屢有發生.
由于上述變化,試行規程中的一些規定已經明顯不適用,同時也需要與國家標準協調一致.規程中需要補充新的內容,刪改不適用的已改由技術標準規定的條文.
二、修訂的指導原則
1.由于試行規程是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之前頒發的,因此,應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有關條文進行修訂和補充.
2.規程的修訂工作在試行規程的基礎上進行,經過對實際執行情況的調研和綜合分析,特別是對近幾年發生的重大事故進行分析,對試行規程中行之有效的規定予以保留,以保持技術政策和管理制度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3.由于乙炔瓶標準化工作的發展,安全監察規程已不必既起安全監察法規又起技術標準的雙重作用.乙炔瓶的設計制造技術要求,乙炔瓶的充裝、檢驗要求等,均在標準中規定;安全監察規程,則應側重于加強安全監察的各項管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特別是乙炔瓶的充裝、檢驗、運輸和使用等環節的安全管理,以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在有關乙炔瓶設計、制造、附件、充裝、檢驗等部份涉及技術要求和安全技術等條文中,均不再列出具體要求,僅規定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4.基本要求應與《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相一致.有關乙炔瓶鋼瓶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