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調整煙草專賣許可證收費標準的通知(1993年4月1日 [1993]價費字163號)
國家煙草專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物價局(委員會)、財政廳(局):
鑒于近年來紙張、印刷和運輸等價格上漲,煙草專賣許可證印制、頒發成本增加。經研究,對現行煙草專賣許可證收費標準進行調整,并就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專賣許可證收費標準
1、生產許可證,每證二百元;
2、批發許可證(含委托代批),每證六十元;
3、零售許可證,國營、集體企業每證二十四元,個體工商戶每證十二元;
4、特種批發許可證,每證一百元;
5、特種零售許可證,每證五十元;
6、臨時許可證,每證十元。
二、專賣許可證收費收入屬于規費收入,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煙草專賣許可證五年換證、收費一次,各年度之間收支不平衡,根據“以收抵支,多余上交財政”的原則,于期初編制五年收支的總概算,并編制每年收支預算報經財政部駐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處審核同意,作為收支控制總額,期末將收支情況上報國家煙草專賣局,由國家煙草專賣局統一同財政部進行清算,結余部分上繳財政。
各級煙草專賣局要嚴格遵守財務制度,加強對煙草專賣許可證收費 的管理,五年收支總概算及分年度收支預、決算應按時上報。
三、國家煙草專賣局集中全國煙草專賣許可證收費總額的10%,用于全國性專賣管理業務的開支。省級、地(市)級和縣級煙草專賣局留用比例,由各省級物價局(委員會)、財政廳(局)和煙草專賣局酌情制定。
四、各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收費票據。
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執行,過去有關煙草專賣許可證收費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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