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各有關部(局)、公司、計劃單列的企業集團,解放軍總后勤部:
根據國務院第75號令發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部和國家統計局制定了《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
關于《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的說明
為進一步搞好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定期統計工作,勞動部會同國家統計局在原有職工傷亡事故統計辦法的基礎上進行修改調整,制定了新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辦法》(以下簡稱《統計辦法》)。現將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1.統一填報范圍
原來的幾種報表在填報范圍上是不統一的,如是否包括縣以下集體企業、鄉村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三資企業等。調整后的填報范圍包括全民所有制、城鎮集體所有制、鄉村集體所有制、其他各種所有制、私營等各種所有制企業。
2.基層表的調整
在原《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和《礦山企業因工傷亡事故統計表》的基礎上進行適當調整,制定出企業填報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基層表(A表)。
調整后的基層表共計520項數據欄(基本情況6項,表體514項),比原來的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的777項減少了33%,但必要信息并未減少。各類獨立核算的企業單位統一填報A表,礦山企業不再另外填報單獨的報表。因此,該項調整不僅有助于統計數據的可靠性,也有助于減輕基層負擔。
3.綜合表的調整
綜合表按非礦山和礦山兩類基層企業所填A表,分別綜合為《非礦山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綜合表,B1)和《礦山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綜合表,B2)。
相對于原來的綜合表,主要調整了以下兩點:
(1)調整原綜合表的部門分組為行業分組,有利于長期穩定地得到可比性好的統計數據。由于“部門”的劃分是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根據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具體情況規定的,受機構變動影響很大,因此部門分組是一種很不穩定的、上下不一致的、不能全口徑統計的非標準分組。行業分組是一種不受機構變動影響的、相對穩定的標準分組,現在在國家和各部委的正規統計中,幾乎全部采用行業分組作為優先級標準分組。因此,傷亡事故統計也應以行業分組為其標準分組。
(2)非礦山、礦山兩種綜合表采用相同的經濟類型(所有制性質)分組,以保證填報范圍的一致,但其行業分組不同,以適用于不同的考核需要。
B1表、B2表是勞動部門對非礦山、礦山企業實施安全監察的重要依據。
4.關于不同事故類別分類的調整
原于1954年公布的事故類別分類包括:(1)物體打擊;(2)車輛傷害;(3)機器工具傷害;(4)起重傷害;(5)觸電;(6)淹溺;(7)灼燙;(8)火災;(9)刺割;(10)扭傷;(11)高處墜落;(12)倒塌;(13)土石倒塌;(14)冒頂片幫;(15)透水;(16)放炮;(17)火藥爆炸;(18)瓦斯爆炸;(19)鍋爐和受壓容器爆炸;(20)其他爆炸;(21)中毒和窒息;(22)其他傷害。也由于情況早已發生了變化,在這次調整前的《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中已經數次做了修正,其分類中減少了“刺割”、“扭傷”和“土石倒塌”,并將原“鍋爐和受壓容器爆炸”變更為“鍋爐爆炸”和“容器爆炸”兩項指標,“倒塌”改為“坍塌”。在這次調整中,為適應企業發展的新情況和安全監察工作的需要,又做了局部調整,主要有:
(1)“鍋爐爆炸”和“容器爆炸”不單列,并入“其他爆炸”中;(2)“瓦斯爆炸”改為“瓦斯煤塵爆炸”;(3)增加了“煤與瓦斯突出”一項分類。
以上調整是實事求是的,必要的。今后新的分類標準將以此為基礎制訂。
5.關于鍋爐壓力容器事故中的職工傷亡統計
在前述基層表和非礦山、礦山兩種綜合表中,均包括因鍋爐爆炸和壓力容器爆炸造成的職工傷亡事故(在事故分類中列入“其他爆炸”),不再另設鍋爐和壓力容器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表。《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中規定的“鍋爐壓力容器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季報表”照常填報,用于具體分析設備事故給人員造成的傷害,此表不作為企業職工傷亡的常規統計。企業在填報《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和《鍋爐壓力容器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季報表》時,要確保相應數據的一致性。
6.關于綜合報告
在B1、B2兩表的基礎上,設計出包括所有企業在內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告》(C表)。C表分為“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綜合報告”、“企業職工傷亡事故類別分析月(年)報告”、“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原因分析月(年)報告”三種(四張)表。這三種表的賓欄與A、B1、B2表基本相同,只在綜合報告中增列了“平均職工人數”、“千人死亡率”、“千人重傷率”三項指標;其甲欄分組包括了B1、B2表兩表的主要分組,其各項分組數據等于B1、B2表相應分組數據之和。C表是各級勞動部門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本轄區內傷亡事故情況的統計報告的參考表式。
7.關于傷亡事故的地區考核和部門考核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實行以地區考核為主的制度。即統計報表的報送按行政區劃而不是按隸屬關系來進行;統計數據是以行政區劃為單位的轄區內全部企業的數據。各級勞動部門要做好組織工作,各級企業主管單位和所有企業要配合勞動部門做好地區考核工作。
勞動部門對各部門的傷亡事故考核分級進行,各級主管部門應認真組織部門考核,如實向同級勞動部門報送數據。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實施辦法
為了及時、準確、全面地了解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情況,提高勞動安全工作管理水平,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1.統計的內容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主要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各類事故發生的次數、職工傷亡人數、傷亡程度、事故的類別、造成傷亡事故的原因和經濟損失等。根據上述內容制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制度》,包括:《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基層表(A表)、《非礦山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綜合表(B1表)、《礦山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綜合表(B2表)。另外制發供各級勞動部門匯總發布用的參考表《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告》(C表)。
2.統計范圍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表的填報范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城鎮集體所有制、鄉村集體所有制、私營和其他各種所有制等獨立核算企業。
3.填報單位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基層表(A表)的填報單位是在報告期內發生傷亡事故的非礦山、礦山獨立核算的基層企業。對于“廠中有礦、礦中有廠”、“全民中有集體、集體中有全民”等企業內含有不同類型企業的情況,如果企業內的企業本身是獨立核算的基層單位,則按本身所屬性質單獨填報A表,非獨立核算的不單獨填報,而由其上一級企業統一填報A表。獨立核算的基層單位以統計部門和勞動部門按統制字【1990】304號文件核定的為準。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海底礦產資源開采企業和隧道掘進企業按礦山企業填報。勞改、勞教生產單位一律要填報本表。
《非礦山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綜合表(B1表)由非礦山企業各級主管部門和各級勞動部門匯總填報。《礦山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綜合表(B2表)由礦山企業各級主管部門和各級勞動部門匯總填報。在所轄范圍內報告期中無論是否發生傷亡事故,綜合表都要按時填報。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告》(C表)是否報上一級勞動部門,由各地區自行規定。
4.報表的制訂、實施和報送程序
(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表制度由勞動部會同國家統計局制訂,勞動部組織實施。
(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實行以地區考核為主的制度。各級隸屬關系的企業和企業主管單位要按當地勞動部門規定的時間報送報表。
中央直屬企業、省(區、市)屬企業、地(市)屬企業向當地縣(區:含縣級市)勞動部門填報A表;縣(區)屬及以下企業報送主管單位(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由鄉填企業管理局負責)江總出B1、B2兩表后,送至當地勞動部門,沒有主管單位的企業直接向當地勞動部門報送A表。
各級勞動部門應分別匯出本轄區內全部企業傷亡事故的B1表、B2表報至上級勞動部門,匯出相應的C表報至本級政府及有關部門。
各級勞動部門要認真組織好基層填報單位和綜合填報單位,做到本轄區內全部企業不重不漏,行業不錯位。
(3)勞動部門對各部門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情況實行分級考核。
各類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應按隸屬關系將A表同時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各級主管部門匯總全部直屬企業的A表為B1、B2表后送同級勞動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局)及計劃單列的企業集團將全部直屬企業的A表匯總為B1、B2表后報送勞動部(需要考核的部門和單位由勞動部確定和調整)。
企業報送上級主管部門的數字要與報送當地勞動部門的數字一致。各級主管部門應如實向同級勞動部門報送數字。
5.企業、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都要遵守《統計法》,按規定填報傷亡事故統計表。對于不報、漏報、遲報和偽造、篡改數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6.報送時間
省級勞動部門和國務院各有關部(局)及計劃單列的企業集團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月報表,于下月20日前報勞動部,年報表于次年1月30日前報勞動部。12月月報免報。
省以下各級勞動部門和基層單位的報送時間由相應各級勞動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規定。
7.其他
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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