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在用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為使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更好地為企業服務,更有利于搞好大中型企業,現將關于做好在用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為加快推行在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制度(指內外部檢驗,下同)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規定,應進一步利用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的檢驗力量。因此,凡以前已經勞動部門同意設立的行業檢驗所和企業自檢單位,包括尚未進行資格認可的單位,目前均可從事在用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勞動部門安排在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任務時,應與企業和主管部門認真協商,并應注意兩點:一是不論勞動部門還是行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檢驗單位,都應防止出現自己不檢驗也不允許別人檢驗的現象;二是要防止檢驗單位在檢驗工作上出現“挑肥揀瘦”的現象。為此,檢驗任務應實行分片包干的目標責任制管理,對執行情況各級勞動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
2.在用壓力容器的外部檢查(每年至少一次)工作,屬企業自身日常管理工作,應由企業自己承袒,其檢查人員毋需經勞動部門資格考核。
3.對行業檢驗所的資格認可工作應繼續遵守一視同仁的原則,按照同一規則、標準審查。在實施審查時,應由其主管部門派員任審查組副組長。
4.在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收費,須按所在地省級物價部門審定的標準執行。嚴禁巧立名目或超標準收取費用。勞動部門對收費情況要進行監督檢查,聽取被檢單位的反映,如有違反者,必須嚴肅查處。
5.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工作,要認真落實國辦發【1992】20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部關于壓力容器整頓治理情況和進一步加強安全工作報告的通知》精神。要鞏固三年整頓治理工作的成果,妥善處理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5級的壓力容器的轉化、報廢工作,對新增加的壓力容器和經定期檢驗的在用壓力容器,要及時辦理登記和匯總情況;要不斷改進使用登記工作,簡化手續,提高效率;要面向用戶,可實行上門辦理登記,做好服務。對于數量大、價值低或易損的壓力容器,如搪玻璃釜、烘缸、分汽缸、蓄能器等,在保證數量清、安全狀況明的原則下,各地、市(或有條件的縣)勞動部門可與用戶一起制訂具體登記措施。具體登記措施應書面報告省級勞動部門,同時抄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
以上意見,望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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