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注】(1992年7月2日)
【章名】通知
一九八九年以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國務院關于嚴厲打擊在商品中摻雜使假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技術監督局關于嚴厲懲處經銷偽劣商品責任者意見的通知》的要求,加強了對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假冒偽劣商品屢禁不止的狀況尚未根本扭轉,一些單位和個人,采用種種不正當手段,置國家法律、法規于不顧,繼續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牟取暴利。個別地區,竟形成了假冒偽劣商品的集散地。由假冒偽劣商品造成的惡性事故不斷發生,給國民經濟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很大損失,不僅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商品經濟秩序,損害了群眾的切身利益,而且危及到深化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順利進行,已成為經濟生活中亟待解決的一個突出問題。為此,國務院決定,要在全國范圍內,進一步打擊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打擊重點
(一)下列生產或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
1.生產或經銷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擅自生產、經銷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
2.生產或經銷使用虛假產地、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商品的;
3.偽造或冒用優質產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志的;
4.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生產或經銷危及人身安全、健康商品的;
5.生產或經銷偽劣農藥、種子、化肥、飼料等農業生產資料和其他偽劣商品的。
(二)用“回扣”、“好處費”等手段經銷假冒偽劣商品或收受“回扣”、“好處費”等采購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
(三)國家工作人員支持、包庇、縱容生產或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
二、具體措施
對生產或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要按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本通知的規定,處以罰款、沒收其非法所得或查獲的全部假冒偽劣商品;觸犯刑律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生產或經銷假冒偽劣商品情節惡劣、后果嚴重或屢教不改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對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要視情節輕重,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并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支持、包庇、縱容生產或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為其提供生產、經銷場所,在物資、資金等方面提供方便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視同生產或經銷假冒偽劣商品行為予以處理。
(四)對有意采購假冒偽劣商品的進貨單位或進貨人員,視同生產或經銷假冒偽劣商品行為予以處理;對于利用“回扣”、“好處費”或接受“回扣”、“好處費”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視同行賄、受賄,必須沒收其全部“回扣”、“好處費”,并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商品活動嚴重的地區,當地政府必須采取果斷措施,堅決予以整頓。對整頓查處不力、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地區,上一級政府要追究當地政府領導的責任;對干預、阻礙查處的行為,監察部門要立即查證,對責任者必須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必須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各級人民政府要鼓勵和保護舉報揭發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對舉報屬實的,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要從重給予處罰。
(七)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公安、監察、銀行等有關部門要緊密配合,在調查取證、鑒定、凍結銀行帳號、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方面,均要大力協同工作。
(八)要把假冒偽劣商品和有一般質量問題的商品區別開來。對假冒偽劣商品的認定要嚴格掌握,避免隨意性。在查處中要依法辦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罰適當。
(九)對生產或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單位或個人,以及支持、包庇、縱容者,如能主動坦白交待,并主動中止違法行為的,予以從寬處理;對不予改正,繼續從事生產或經銷假冒偽劣商品違法活動者,應從重處罰。
三、組織領導
國務院責成國務院經濟貿易辦公室牽頭,組織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衛生、監察、公安、稅務、物價、財政、銀行及生產、流通等主管部門參加,在統一領導下,以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部門為主,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同做好這項工作。
各地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各有關部門,針對當地存在的問題,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有重點地打擊違法行為。各級人民政府要在人力、財力、物力等方面給執法部門提供必要的保證。
做好打擊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的工作,意義重大,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相互配合,務必把這項工作做好。
庫 名: 01. 國家法律法規庫(49年--94年)(全 部)
檢索表達式: A 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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