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進一步明確了勞動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職責,對理順各部門關系,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起到了較好的作用?,F轉發給你們,供參考。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為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保障礦山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免遭損失,特作如下決定:
一、礦產資源屬國家所有。礦業開發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統籌安排,合理規劃。辦礦必須按有關規定申報,按照分級管理原則,經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審批同意后,由礦管部門核發《采礦許可證》?!恫傻V許可證》只允許一證一礦,嚴禁一證多礦。
開辦集體所有制(鄉鎮)礦山要具備資源基本可靠;井田范圍明確;與毗鄰礦達成井田邊界協議;有必要的辦礦資金和技術力量;有符合要求的工程設計并按照開采方式配備必需的生產設備和安全衛生技術措施;辦礦負責人具有礦山生產的安全技術知識和管理能力等條件。對個體開礦采煤要嚴格審查,嚴禁違法違章開采。
對現有鄉鎮集體、個體礦山要認真予以清理整頓。整頓工作按照“責任到縣,管理到鄉”的原則,由礦山所在地的縣長、鄉長負責。經過整頓仍達不到辦礦條件的,必須予以封閉。
二、礦山安全生產實行各級領導正職負責制。各州(地、市)、縣、鄉的州長(專員、市長)、縣長、鄉長和礦山企業行政正職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地區、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副職負直接領導責任。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地區礦山安全的安全生產工作,并要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保證礦山安全所需人員、設備的配置和所需資金的提取使用。經濟主管部門、礦山企業主管部門和礦山企業領導必須堅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本地區、本系統和本單位的礦山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必須建立礦山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實行業務保安制,根據各自的業務職責,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對其第一責任者負責,并把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到每個職工。
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須有專門的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凡有鄉鎮礦山企業的鄉(鎮)須配備安全管理員。
三、為保證礦山安全衛生監察和安全技術管理工作順利開展,礦山比較集中的州(地、市)、縣,必須建立州(地、市)、縣兩級礦山安全衛生監察機構,按照省編制委員會《關于調整礦山安全監測機構和人員編制的通知》要求,盡快配備充實工作人員。各礦山安全衛生監察技術中心(站)也要抓緊選調監測檢驗人員,配備儀器設備,及早開展工作。
各級礦山安全衛生監察技術中心(站),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實施對本地區礦山危險性大的設備、儀器、儀表安全技術性能的檢驗。
四、各礦山企業必須把安全指標作為承包經營責任制的重要考核內容,列入新的一輪承包經營責任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經同級勞動部門批準后生效。簽訂經濟承包合同應同時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技術措施。
安全考核指標要與企業承包者和職工的工資獎金掛鉤,在企業升級、評選先進時,安全考核指標具有否決權。
五、礦山企業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及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時,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衛生技術標準,做到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查、同時施工安裝、同時投產使用。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必須有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
六、礦山企業要制定年度安全生產技術培訓計劃,認真搞好職工安全技術培訓工作。技術培訓要以學習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法令和法規,學習各種安全技術知識、管理規定和作業規程為主。各類礦山企業的領導干部和管理人員要定期培訓;特種作業人員需按規定進行培訓,持證上崗;新入礦的工人(包括合同工、臨時工、季節工、農民輪換工等)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調換工種的工人進行崗位操作技術訓練,做到應知應會,增強自我防護能力。
嚴格執行鄉鎮礦山礦長安全資格審查制度,凡未經考核和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當礦長,并逐步將礦長安全資格審查制度擴大到國營礦山企業。
七、切實加強礦山救護工作。礦山比較集中的地區,對現有的礦山救護力量要進行認真整頓和調整,充實人員、更新設備、加強訓練,提高救護能力。救護隊的經費要切實保證,不準挪作它用。各礦山企業須按規定交鈉救護管理費用。海北州、海西州的州救護隊經費從所管區域內的各煤礦中按噸煤0.25元提取,由州財政直接劃撥。
八、礦山企業必須根據國家規定和企業的實際情況,編報年度安全衛生技術施工工程計劃,落實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工程所需資金,有重點地解決重大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企業要從更新改造資金或維簡費中提取不少于20%的經費用于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征收煤炭開發基金的地區每年也要拿出不少于20%的資金用于煤礦的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做到專款專用。
九、礦山企業須對生產作業場所的塵毒和其他危害制定出治理計劃,定期進行檢測,分期治理,控制職業危害。對接觸塵毒及其他有害物質的職工要定期進行身體檢查,建立健康檔案。對患職業病的職工要及時治療。新工人入礦前,必須經健康檢查,不適合從事礦山工作的,不得錄用。
十、為保證礦山井下生產一線骨干人員的相對穩定,礦山企業經勞動部門批準,可從工作積極、技術進步快的農民輪換工中擇優錄用一部分合同制工人,每年錄用的比例不高于輪換工總數的百分之三。
十一、加強重大事故的查處工作。各級勞動、監察、企業主管部門要主動和當地檢察機關、工會組織密切配合,認真做好重大事故的查處工作。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違章作業、冒險蠻干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要嚴肅處理。因領導失職、管理混亂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有關領導者的責任。
十二、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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