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廣東省鄉(鎮)運輸船舶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 稱《管理規定》)頒布以來,各地加強了鄉鎮運輸船舶的 安全管理工作。但是,由于安全責任制特別是鄉鎮政府的 責任制沒有真正落實,許多應該設立運輸管理機構的鄉鎮 還未建立機構,也沒有專職管理人員,使鄉鎮運輸船舶安 全管理工作不能適應水上運輸業發展的需要,無牌無證營 運的情況相當嚴重,交通事故頻繁。為進一步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于加強內河鄉鎮運輸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和《管理規定》,深入開展鄉鎮運輸船舶安全整頓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政府要把鄉鎮運輸船舶安全整頓工作納入治 理整頓運輸市場的重要內容,統一部署,加強領導。凡有 鄉鎮運輸船舶的縣和鄉(鎮),必須成立以主管副縣長、 副鄉(鎮)長為組長,有交通、公安、工商、鄉鎮企業管 理、稅務、保險等部門參加的領導小組,負責鄉鎮運輸船 舶安全整頓的具體工作。通過整頓,實現“船舶登記上冊 、船舶參加保險、證照牌線齊全、渡口五定健全、縣鄉任明確、監督管理嚴格、管理經費落實、船管人員盡責、
船員有證駕駛、違章超載杜絕”等項要求,各級政府必須 在1992年3月底以前完成整頓工作,并按上述要求組 織驗收。
二、凡有運輸船舶的鄉(鎮),必須建立健全管理機 構。鄉鎮運輸船舶管理機構的設置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鄉鎮政府委托縣交通局在該鄉鎮設立的派出機 構交管所(站)管理鄉鎮運輸船舶,交管所(站)可增掛 “鄉鎮船舶管理所(站)”的牌子;
(二)在隸屬鄉(鎮)政府的交管所(站)內設專職 人員,專管鄉鎮運輸船舶,可不另掛牌子;
(三)鄉鎮政府設立鄉鎮運輸船舶管理所(站),專 管鄉鎮運輸船舶。 上述三種形式的鄉(鎮)運輸船舶管理機構,按照《 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在未設航政( 港務監督)機構的鄉(鎮),運輸船舶管理機構還可根據 航政(港務監督)機關的委托,代行部分技術行政監督管 理職能。具體辦法由省交通廳另行制定。 鄉鎮運輸船舶管理機構的經費從各地收取的水上運輸 管理費內開支,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統籌解決。
三、落實和健全鄉鎮運輸船舶安全承包責任制。船舶 所有人要與村民委員會簽訂安全責任書,村民委員會與鄉 (鎮)政府,鄉(鎮)政府與縣政府也要逐級簽訂安全責 任書,層層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有運輸船舶的村,村民委 員會應指定一名副主任或治保人員兼職船舶管理員,負責 本村運輸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 則分別按照《管理規定》第六、第七條履行職責。如因領 導玩忽職守,運輸船舶違章行駛造成交通事故,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必須追究有關領導者責任。
四、必須加強渡口安全管理。新設交通渡口必須經縣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批準才能使用,現有交通渡口未經縣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批準的,必須在整頓期間內補辦報批手續。未經批準投入使用的渡口或渡船發生交通事故,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要追究所在地縣或鄉(鎮)政府有關領導責任。交通渡口必須做好“五定”(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載額、定制度)工作。渡船實行承包經營的,承包期限不得短于一年。參加承包(或投標)的人員,必須具
有渡工合格證書。縣、鄉(鎮)政府要加強渡船、載客鄉渡的安全管理。未經船舶檢驗部門批準載客的船舶,不準載客營運。對現有殘舊渡船,要有計劃進行更新改造。今后凡新建渡船,除經縣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外,建造圖紙必須經船舶檢驗部門審核批準后才能開工建造。
五、加強對載客30人以上客渡船的安全管理。凡載客30人以上的客渡船應由當地政府指定集體經濟組織或其選定合格人員進行運輸經營。現已由個人經營的,必須納入航運企業統一進行安全管理;不能納入航運企業進行安全管理的,由所在地鄉鎮政府組織起來,按鄉鎮企業形式進行安全管理。現有載客30人以上的客渡船,必須在整頓期間內重新進行資格審查,向縣交通局申請辦理開業手續。申請開業必須提交所在地鄉鎮政府出具的安全管理責任書。
六、在整頓期間,各市、縣要按省交通廳頒布的《廣東省縣級以下船舶修造廠(點)生產技術條件認可辦法》要求,對現有鄉鎮船舶修造廠(點)的生產技術條件進行審定,符合條件的發放船舶生產許可證。凡未經技術條件認可和未持有生產許可證的鄉鎮船舶修造廠(點),一律不準從事船舶修造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營業證照。
七、各級航政(港務監督)部門要加強對鄉鎮運輸船舶的安全檢查和現場監督工作。發現無牌無證船舶,可強令其補辦有關牌證手續;拒不執行的,可責令其停駛;因特殊情況不能馬上補辦手續或停駛的,可通知船舶所屬鄉(鎮)政府督促其在限期內補辦手續;在規定期限內仍不補辦手續的,由航政(港務監督)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罰,并追究鄉(鎮)政府的領導責任。無牌無證的鄉鎮船舶發生海損事故,船主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責任。本通知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向省交通廳 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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