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于印發交通環境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
(91)交函安監字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交通廳、局、委、辦部直屬和雙重領導交通企事業單位:
為完善交通環境統計報表制度,加強基礎工作,更好地發揮環境統計信息為環境管理服務的作用,經過幾年的初中,部對原環境統計報表制度做了必要的修改和補充,現發給你們,自一九九0年的統計報表上報時間可推遲到一九九一年五月底前,以后年度上報時間按本制度要求執行。
《交通環境統計報表制度》五年內不變動,以保持相對穩定。部不再統一印發報表,請各單位按此次印發的報表格式自行印制。
望各單位加強環境統計工作,建立健全環保機構,配備一名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環境統計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環境保護工作基礎較薄弱,特別是缺乏監測手段的單位,填寫報表的某些欄目可能有一定困難,但要按環境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積極創造條件盡力填好報表,力爭在一、兩年內將環境保護基礎工作搞上去。
附:交通環境統計報表制度說明
一九九一年二月九日
交通環境統計報表制度說明
(一)交通環境統計報表制度適用于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交通廳(局、委、辦)和部直屬、雙重領導企事業單位。
(二)統計范圍:
1、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位市交通廳(局、委、辦)統計范圍為地市級以上獨立核算工業、運輸、港口企業。
2、部直屬、雙重領導運輸、港口企業、長江航務管理局負責所屬運輸、工業、港口獨立核算單位的匯總。
(三)報關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交通廳(局、委、辦)和部直屬、雙重領導企事業單位將匯總表于次年三月底報部環境保護辦公室。
(四)填報要求:
1、統計人員必須遵守《統計法》,如實填報各項統計數字,不得拒報、瞞報、遲報。
2、統計報表中的各項數字字跡應清晰整齊,不得用鉛筆填寫。
3、統計報表中填報的數字要上下對齊,超過三位數時要打分號,小數點后保 留兩位。
4、統計報表中的各項指標數量欄內不能出現空格,也不能有任何文字。沒有數字的,以“--”表示,有數字因其數量不足報表規定計劃單位或因故短缺的,要標記“……”,需要說明的項目,在備注欄內填寫。
5、統計報表中某一數字和上面或相鄰一格數字相同時,不得用“″”或“同上”、“同左”等詞填寫,應填出相同的數字。
6、統計報表中規定的計量單位,不得擅自更改。
7、統計報表必須有填表人,環保機構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簽名蓋章,并注明報出日期,加蓋公章,否則無效。
8、交通環境統計報表不得用地方環保部門印發的報表代替。
交通環境統計主要指標解釋及填寫方法
一、環境保護基本情況(交業環100表)
1、匯總的單位數:指以獨立核算單位為準匯總的單位個數。
2、年末固定資產原值:指所匯總的單位的年末固定資產原值總計。
3、環保設施:指用于防治污染,“三廢”綜合利用的設施,包括:防塵、防毒、噪聲防治、污水處理、固體廢棄物處置、處理設施及船舶防污設備(油水分離器、油份濃度計、排油監控裝置、焚燒爐、生活污水裝置、洗艙機)等。
若計劃財務部門沒有準確統計數字,可填寫估計數字,并在備注中說明。
4、年末職工人數:指所匯總的單位年末職工人數總計。
5、環保工作人員:指從事環保管理、科研、設計、教學、監測、檢測、治理工作的專、兼職人員。
管理人員: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部直屬和雙重領導企、事業單位的環保處(科、室)、危管防污處(科)人員或負責環保工作的處(科、室)中負責環保工作的專、兼職人員。
科研人員:專門從事環保研究的人員。
設計人員:指各種設計單位環保設計人員。
教學人員:指各大、中、專院校環保專業教學人員。
監測人員:指從事環境監測的工作人員。
檢測人員:指汽車檢測站負責尾氣檢測人員。
治理人員:指污水接收處理場(站、船)、垃圾接收處理場(車、船、站)、除塵和其他污染治理設施的管理和操作人員及負責兼管油水分離器等船舶防污設備的三管輪。
環保工作人員數=管理人員數+科研人員數+設計人員數+數字人員數+監測人員數+檢測人員數+治理人員數
6、現有環保房屋建筑面積:指環境管理、監測、科研、設計、教學用房建筑面積。
7、主要儀器、設備:指用于科研、設計、監測、檢測、教學等價值千元以上的儀器、設備。
二、企事業污染治理情況(環年基4表)
1、本年污染治理資金來源合計:指企事業單位經主管部門批準或企業自己安排的本年實際用于治理廢水、廢氣、廢渣、噪音和其他環境工程的各種來源資金總額。
本年污染治理資金來源合計=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綜合利用利潤留成+環境保護補助資金+貸款+其他資金
基本建設資金:指納入基本建設內的各種資金,包括國家預算內安排用于治理環境污染的拔改貸資金(現稱經營性和非經營性資金)以及企業自籌資金、利用外資等(包括由上年結轉到本年繼續使用的資金)。
更新改造資金:指由各級經委或企事業單位安排的用于治理環境污染的重新改造資金。
綜合利用利潤留成:指企業為消除污染,以“三廢”為主要原料,開展綜合利用項目所得產品利潤的提留部分。
環境保護補助資金:指由地方財政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征收的排污費中實際用于補助環境污染治理部分。
其他資金:指五種資金來源以外的其他用于污染治理的資金數。
2、污染治理資金使用合計與本年污染的治理資金來源合計相同。不同之處,此項按使用情況分類。
污染治理資金使用合計=治理廢水資金+治理廢氣資金+治理固體廢物資金+治理噪音資金+其他資金
本年污染治理資金來源合計=污染治理資金使用合計
3、當年安排治理的項目:指在本年內由國家、部門、地方或企事業安排的以治理污染“三廢”綜合利用為主要目的,治理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噪音及其他環境治理工程項目的總數。不包括續建項目,也不包括“三同時”項目。
治理廢水:航運單位一次更新若干個油水分離器的只能算一個治理廢水項目。
4、當年竣工項目:指當年竣工投入運轉的治理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噪音及其他環境工程項目的總數。包括以往年開工當年續建竣工項目。
5、當年竣工項目中當年安排的:指當年安排的治理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噪音及其他環境工程中已竣工投入運轉的項目的總數。不包括續建項目竣工數。
6、當年竣工項目累計完成投資額:指在本年內竣工的項目,自開工至竣工逐期累計完成的全部投資額。
7、當年竣工項目設計年處理利用“三廢”量:指當年竣工污染治理項目(無論哪年開工)設計文件規定的年處理、利用“三廢”量。
三、企業“三廢”排放及處理利用情況(交業環105表):
1、水
(1)工業用水總量:指企業用于生產方面,包括港(廠)區生活、船舶供水、機車用水、煤堆場噴水等新鮮用水量和重復用水總和。
新鮮用水量:指企業從地面水、水井和城市自來水取用的水量。
重復用水量:指企業內部循環使用、一水多用、串級使用和經處理后回用的水量。
(2)船舶供水量:指港口供給到港船舶用水量。
(3)工業廢水處理量:指經過各種水處理設施處理的工業廢水總量。不包括港口處理到港船舶污水的處理量。
(4)外排廢水中未經處理達標量:指雖未經水處理設施處理,但符合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廢水量。
2、氣
(1)全年耗煤量:包括車、船用煤和其他生產、生活用煤。
(2)全年耗燃料油量:包括車、船用燃料油和其他生產、生活用燃料油量。
(3)鍋爐:指企業港區(廠區)內用于生產、生活的1蒸發量噸以上鍋爐(含1蒸發量噸)。
(4)工業爐窯:指企業生產用的爐窯。如“煉鐵高爐、煉鋼爐、沖天爐、烘干爐窯、鍛造加熱爐、水泥窯、石灰窯等。
(5)鍋爐、工業爐窯達標的:均指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的鍋爐和工業爐窯。
(6)廢氣排放總量:指燃料燃燒、生產工藝過程中排放的各種廢氣總量。以標準狀態下〔壓力為101.31KPA(760毫米汞柱),溫度為零度〕每年萬標立方米表示(每小時排放量的算術平均值X年排放小時數)。
為了便于說明交通系統情況,運輸車輛排放的廢氣不計其中,單列一項。此項僅統計有組織排放(即廢氣通過煙囪或排氣筒集中排放)的廢氣量,無組織排放(即無集中式排放口的排放)的廢氣量暫不統計在內。
燃料燃燒過程中廢氣排放量:指燃煤、油氣鍋爐和工業爐窯(烘干爐、鍛造加熱爐、退火爐及其他純屬加熱過程的爐窯)在燃燒過程中所排放的總量。
生產工藝過程中廢氣排放量:指生產工藝過程中排放的廢氣總量。
計算公式:V燃或V生=10-4Qn.h
式中:Qn--某廢氣排放流量,標立方米/時;
h--某廢氣排放時間,小時/年;
V燃或V生--某燃燒廢氣量或某生產工藝廢氣量,萬標立方米/年。
對于無測試條件的單位,可根據風機銘牌標定的風量進行近似計算。
計算公式:
273 B Q
Qn=273+t×760
式中:Qn--標準狀態下的廢氣排放量,標立方米/時;
Q--風機銘牌標定風量,立方米/時;
t--廢氣溫度,℃
B--當地大氣壓力,帕(毫米汞柱)。
經過消煙除塵的:指經過消煙除塵裝置處理的煙氣量。可根據下式計算:
V除=V燃·η
式中:V除--經消煙除塵裝置處理的煙氣量,萬標立方米;
V燃--燃燒廢氣量,萬標立方米;
η--除塵器的除塵效率,%。
經過凈化處理的:指生產工藝過程中排放的廢氣經過各種處理裝置凈化、處理的量。
計算公式:V凈=V生·η
式中:V凈--經過各種凈化處理裝置凈化、處理的廢氣量,萬標立方米;
V生--某生產工藝廢氣量,萬標立方米;
η--凈化處理裝置的凈化效率,%。
(7)汽車尾氣排放情況
消耗柴油量:指柴油車的燃料年消耗量。
消耗汽油量:指汽油車的燃料年消耗量。
(8)工業粉塵排放量:指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固體微粒總重量。此項不包括港口生產中發生的粉塵量。
Gds=10-6Vd·Cd·h=10-6Vd(1-η)·C·h
式中:Gds--工業粉塵排放量,噸/年;
Vd--排放系統的排風量,立方米/時;
Cd--除塵系統出口氣體含塵平均濃度,克/立方米;
η--除塵系統的除塵效率,%;
Ci--除塵系統入口氣體含塵平均濃度,克/立方米;
h--生產設備系統年運轉工作時數,時。
工業粉塵回收量:指經過各種回收處理裝置回收的粉塵和塵泥量(包括干法和濕法)。
通常情況下:
工業粉塵產生量=工業粉塵排放量+工業粉塵回收量
工業粉塵回收量可用下式計算:
Gw=10-6Vd·η·Ci·h
式中:Gw--工業粉塵回收量,噸/年;
Vd--除塵系統的排風量,立方米/時;
η--除塵系統的除塵效率,%;
Ci--塵系統入口氣體含塵平均濃度,克/立方米;
h--生產設備系統年運轉工作時數,時。
港口粉塵產生量:指港口生產中,煤、礦石、散糧等起塵總量。
各貨種起塵量按運量的2‰估算。
3、固體廢物
(1)工業固體廢物:指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生產的固體廢棄物(包括固體狀、半固體狀和高濃度液體狀);
(2)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量:指已用作農業肥料、造田、生產建筑材料、筑路以及其他方式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量。
(3)工業固體廢物處置量:指以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將固體廢物放置在不再回取的場所的固體廢物量,如填埋、焚燒等。
四、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情況(交業環101表):
1、處理設施數量:指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設施總和。
它包括:船舶污水處理場(船、站),油船洗艙站,船舶污水接收、處理船,垃圾接收處理場(船、車),集裝箱洗箱水處理站等。
2、本年新增處理設施:指本年新增加、已竣工投產使用的處理設施。
此項需在備注欄中按每個處理設施分別填明:處理設施投資額(萬元)。
投產運行時間,總容量(立方米),接收能力(油污水,噸/小時;垃圾:公斤/航次),處理能力(噸/小時)。
3、到港船舶艘次:以計劃統計部門統計的數字為準。
4、船舶油污水:包括船舶機艙、油船壓艙和洗艙含油污水。
港口接收、處理量:若港口只具備接收設施而沒有處理能力,應在備注欄說明。
5、船舶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和工業垃圾。
五、船舶防污設備安裝情況(交業環102表)
1、船舶艘數合計=150總噸以上油船+400總噸以上非油船。其他船舶不計數。
2、150總噸以上油船=原油油船+成品油船
3、400總噸以上非油船=運輸船+工程船+港作船+其他船
六、當年建成投產的大中型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交業環103表):
1、大中型項目,按《交通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劃分標準》執行。
此標準未包括的項目按列入計劃大中型項目算。
2、當年建成投產的建設項目:指當年建成投產的新、改、擴建項目,包括續建項目。
3、當年建成投產的建設項目投資總額:指當年建成投產的新、改、擴建項目的基建總投資額。
環保工程投資:指以“三廢”治理和“三廢”綜合利用為主要目的環保工程的投資額。
交通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劃分標準
4、全部執行“三同時”,指“三廢”實際處理利用量為設計規定的70%以上(含70%)。
部分執行“三同時”:指“三廢”實際處理利用量低于設計規定的70%以下。
七、大中型建設項目執行“環境評價制度”情況(交業環104表)
1、工程計劃起止時間:指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中計劃開工至竣工時間。
2、工程總投資:指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中所列工程總投資。
3、環境評價單位名稱:指負責總體環境評價的單位。
4、環保工程投資估算:指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中對環保工程投資的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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