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關于發布《省際水路運輸企業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
(90) 交運字2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
現發布《省際水路運輸企業審批管理辦法》,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辦法中關于省際水路運輸企業審批程序和《船舶營業運輸證》的發放等與《水路運輸管理條件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省際水路運輸企業審批管理辦法
一九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
省際水路運輸企業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際水路運輸企業籌建、開業、新增運力的審批管理,完美審批程序和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件》(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內從事?。ㄗ灾螀^、直轄市)際(以下簡稱“省際”)水路營業性旅客、貨物運輸(含旅游、渡船運輸)的中資水路運輸企業(以下簡稱“水運企業”)。
第三條 水運企業必須自有適航的船舶,不得只靠或主要靠租船經營。
第四條 在經濟特區設立的水運企業,應主要承擔進出本特區的省際旅客、貨物運輸。連續兩年達不到此要求的,不應享受特區的優惠待遇或撤銷其《水路運輸許可證》。
第五條 申請設立水運企業必須經申請人的上級主管單位審核同意,申報的經營范圍必須符合《條例》和《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未經行業歸口主管機關批準的經營項目不得列入其兼營范圍。
第二章 申 請 條 件
第六條 申請籌建水運企業必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水路運輸企業籌建申請書。
二、企業籌建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貨(客)源分析與預測;
(二)經營范圍與規模(船舶數量、載重噸或TEU箱位、客位數);
(三)組織機構,包括籌建負責人和經營、財務、安全、機務等管理人員及船員的來源和技術能力的分析;
(四)資金來源;
(五)經濟效益分析。
三、公司章程,其中應包括、總則、經營范圍、經濟性質、經營規模、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財務制度等。
四、資金來源證明。
五、對于合資經營或聯營水運企業的,須有合資或聯營各方簽署的合同或意向書復印件。
經營旅客運輸的,應落實沿線停靠港(站、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務設施,并具有縣以上航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航管部門”)的書面證明。
第七條 申請水運企業開業必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水路運輸企業開業申請書;
二、有效的船舶適航證書的復印件;
三、主要船員名單及其有效職務證書的復印件,并附船員來源證明,租用船員期限不得少于半年,并附有船員租用合同復印件(每套船員中的離、退休船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四、負責人及組織機構表;
五、擁有與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自有流動資金和合法的驗資證明;
六、安全、技術管理的規章制度;
七、對安全負有主要責任的上級單位。
第八條 辦理《船舶營業運輸證》必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水路運輸企業新增運力申請書;
二、有效的船舶適航證書的復印件;
三、主要船員名單及有效的職務證書的復印件,并附船員來源證明或租用船員合同;
四、經營旅客運輸的,應落實沿線??扛郏ㄕ?、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務設施,并具有縣以上航管部門的書面證明。
第三章 批準權限和程序
第九條 申請籌建
一、籌建水運企業或要求從事省際水路營業性運輸的單位,應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提出申請,經當地縣以上航管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后,報所在?。ㄗ灾螀^、直轄市)交通廳(局)或其授權的航管部門(以下簡稱“省廳或航管部門”)審核。
二、由所在省廳或航管部門、按《細則》規定的期限提出審核意見,轉報交通部,其中經營長江、珠江和黑龍江水系干線運輸的,報交通部派駐該水系的航務(運)管理局,根據《條例》有關規定和社會運力運量綜合平衡情況,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三、經批準籌建的水運企業,由交通部或部派駐該水系的航務(運)管理局發給為期一年的《水路運輸企業臨時許可證》,交由省廳或航管部門轉發給申請人。由申請人持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籌建許可證》,并將復印件報部備案后,方可進行籌建機構,辦理銀行開戶、購造船舶、配備船員等工作。
四、《水路運輸企業臨時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在有效期內達不到開業條件的,或不予延長;或有正當理由,經原審批機關核準,可延長半年至一年,逾期仍不具備開業條件,由原審批機關措施《水路運輸企業臨時許可證》,并通知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十條 申請開業
一、水運企業籌建完畢,申請人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出申請,經當地縣上航管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報所在省廳或航管部門審核。
二、經所在省廳或航管部門審核,并在《細則》規定期限內簽署意見后,轉報交通部審批。其中經營長江、珠江和黑龍江水系干線運輸的,報交通部派駐該水系的航務(運)管理局審批。
三、經批準開業的水運企業,由交通部或其派駐該水系的航務(運)管理局核發《水路運輸許可證》,交由省廳或航管部門轉發給申請人。
四、申請人持《水路運輸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并到所在省廳或航管部門辦理《船舶營業運輸證》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申請新增運力
一、水運企業新增省際運力(以下簡稱“新增運力”),應向當地航管部門提出增加運力的申請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一)上年度運量和新增運力額度完成情況;
(二)本年度運量與運力預計完成情況;
(三)新增貨源貨種、流向、流量預測;
(四)年度申請新增運力額度計劃表。
申請報告經當地航管部門審核后,報省廳或航管部門審核。省廳或航管部門于十二月二十日前匯總上報交通部,其中經營長江、珠江和黑龍江水系干線運輸的,同時抄報交通部派駐該水系的航務(運)管理局。經交通部綜合平衡后,下達次年度新增運力額度。
二、省廳或航管部門在批準的新增運力總額度內向各企業分配運力額度,企業據此購(造)船舶,其中購造500載重噸以上(含500載重噸)的沿海船舶,應經省廳或航管部門審核,報交通部批準;500載重噸以下船舶由省廳或航管部門審批。待船舶造完畢后,申請人需要持審批單位批準新增運力文件到船檢部門申請船舶檢驗,沒有主管省廳或航管部門的批文,船檢部門不得予以檢驗發證。
三、船舶經檢驗合格后,由申請人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向省廳或航管部門申請辦理《船舶營業運輸證》。
四、各省廳或航管部門核發省際運輸《船舶營業運輸證》要按(89)運水字280號文規定,統一編號,按企業逐船登記,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底匯總上報交通部。其中經營長江、珠江和黑龍江水系干線運輸的,同時抄報交通部派駐該水系的航務(運)管理局。
第十二條 交通部直屬水運企業的籌建、開業、新增運力額度和《船舶營業運輸證》的核發,由交通部或其授權的水系航務(運)管理局直接辦理。
第十三條 水運企業如需改變其水路運輸經營范圍,其審批權限和申報程序仍按《細則》規定辦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年檢、換證
第十四條 各地航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水運企業和營業性運輸船舶,包括外省進出本轄區船舶水路運輸行政的管理、監督和檢查;交通部或其派駐水系的航務(運)管理局負責對交通部直屬水運企業和進出部直屬或雙重領導港口的營業性運輸船舶水路運輸行政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各級航管部門應對違章的營業性運輸船舶做出違章記錄,由船長(或船舶負責人)簽字,按規定進行處理,并向船舶所有人發出“違章處罰通知書”。
第十五條 對進出交通部直屬和雙重領導港口的營業性運輸船舶,委托港務監督部門在辦理船舶進出港口簽證時,檢查《船舶營業運輸證》。對無《船舶營業運輸證》或所持《船舶營業運輸證》失效的船舶,負責做出違章記錄,并經違章船舶船長(或船舶負責人)簽字確認;對違章的地方船舶,通知當地航管部門;對違章的交通部直屬水運企業船舶,通知交通部運輸管理司或其派駐該水系的航務(運)管理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各省廳或航管部門統一辦理主管地方水運企業船舶的《船舶營業運輸證》的年檢、換證工作。交通部直屬水運企業的船舶由交通部或其授權的水系航務(運)管理局辦理《船舶營業運輸證》的年檢、換證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從事國際海運的水運企業,要求兼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的,按本辦法水路運輸企業開業申請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由于歷史原因,一?。ㄗ灾螀^、直轄市)已在另一?。ㄗ灾螀^、直轄市)設立的水運企業,應參照《細則》第十三條二款規定的原則辦理。
第十九條 水運企業以外的單位,申請參加省際水路營業性運輸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條例》和《細則》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的修改、補充及解釋權屬于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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