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廳、局(勞動人事廳)、國務院各有關部、委、局:
自一九五六年國務院發布《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以下簡稱《規程》)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規程》,對推動全國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工作,掌握職工傷亡事故情況,分析事故原因,采取防止傷亡事故的措施,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促進生產建設的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由于生產建設的發展變化,對《規程》需要進行修改和補充我們已將《規程》修改稿報送國務院審批。近年來,一些地區和部門為完善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分別制定發布了實施《規程》的一些補充規定,這對加強職工傷亡事故管理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有的補充規定違背了國務院《規程》的基本原則,干擾了全國的傷亡事故統計報告、調查處理工作,引起了混亂。為此重申:在國務院發布新的規程之前,仍要繼續貫徹執行《規程》,凡與《規程》相違背的“規定”“命令”等一律以《規程》為準。各級勞動部門要對此項工作加強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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