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勞動人事廳、財政廳、稅務局、審計局關于整頓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的通知
豫勞人安[1989]45號
各市、地、縣勞動人事局(勞動局)、財政局、稅務局、審計局、省直各單位、黃委會、鄭州鐵路局、地質部華北石油勘探局:
為了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針,根據國務院(1988)10號文件的通知和國務院(1988)69文件的決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自一九九○年起,對我省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銷售、發放、使用管理進行全面整頓。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障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的一種輔助性措施,不是福利待遇。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應嚴格按新修訂的《河南省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另發)執行。任何單位不得擅自突破或折發現金。
二、 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范圍和標準應嚴格按《河南省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執行。身兼幾個工種作業的人員,按其主要從事的工種發給勞動防護用品,并補充供給身兼的其它工種所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作為備用或借用,但不得重復發放。臨時工、合同工、季節工、輪換工等可參照同工種職工供給勞動防護用品,離開時由原用人單位收回。委托培訓人員所需勞動防護用品由受委托單位供給。大中專院校、職業技術學校、技工學校、勞動就業培訓中心及其它半工半讀學校學生生產實習所需勞動防護用品由學校或接納實習單位按相同工種供給勞動防護用品或借用。經常參加生產勞動和經常深入生產現場的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含礦山、鍋爐壓力容器)監察人員,安全檢測檢驗人員,企業安技人員,應按其實際需要發給勞動防護用品,其使用年限延長一倍。經國務院批準著標志服的各類人員,一般不得同時發放工作服。確因工作需要,另發工作服的,應報經省勞動人事廳批準。
三、 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為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滿足職工安全健康的需要,企業安技部門(不設安技部門的由勞資部門)應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知識教育、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上崗的監督檢查并建立相應的制度。制度不完善的,暫緩審批勞動防護用品。
嚴禁職工變賣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服應在明顯位置縫印企業名稱或標志。企業發現職工變賣的,應批評教育并給予必要的處理。勞動部門發現企業職工變賣勞動防護用品的,應及時監督企業整頓。無效的,在次年審批時酌量調減該企業的勞動防護用品預算基數。
四、 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和銷售。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關系到職工的生產安全和身體健康。自一九九零年起,勞動防護用品實行點定生產和定點銷售制度(定點辦法和定點單位名單另發)。本省生產的勞動防護用品,沒有省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核發的質量監督檢驗《監檢證》,省外生產的勞動防護用品沒有省級以上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出具的《監檢證》,經銷單位不得經銷,企業安技部門不得驗收,更不得入庫、發放。凡因勞動防護用品質量低劣造成的事故,要追究生產廠家、銷售單位和驗收、發放人員的責任。
五、 自一九九零年起,勞動防護用品實行按金額控制的年度預算審批制度,各單位應將本單位購置勞動防護用品所需經費的年度預算報勞動部門審批,每年一次。省直單位由勞動人事廳審批;部、省屬企業及市(地)屬單位由所在市(地)勞動部門審批;縣(區)屬單位由縣(區)勞動部門審批。凡未經審批或突破額度的,企業不得列入成本,事業單位不得列入事業費,機關團體不得列入辦公費開支。嚴禁突擊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或變相發放其它“福利”品。否則,應 視同獎金征收獎金稅或工資調節稅。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關于廢止《重特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暫…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通知書…
關于推進職業技能證書互通互認的通知
應急管理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關于加快…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通知書…
關于印發《“高效辦成一件事”2026年…
關于公布2025年度應急管理裝備孵化入…
應急管理部關于給予劉名芳等12名同志…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
關于印發《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
十部門公告: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
關于廢止和修改勞動防護用品等領域十…
關于印發《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
國家經貿委關于印發《勞動防護用品配…
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五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