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五年我部提出使用便攜式瓦斯(沼氣,下同)報警儀(含報警礦燈,下同)控制瓦斯爆炸事故以來,有關部、委進行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和試點工作。實踐證明使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是一項減少瓦斯爆炸的有效措施。就是在有瓦斯斷電儀、報警儀,遙測儀和監測儀系統的礦井,也須使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做為補充措施(以上系統、儀器的探頭移動不便)。
經過試點工作,對儀器的研究、制造也起到了推動作用。產品質量和數量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而且價格便宜,已能滿足在礦井中普遍裝備的需要。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裝備和管理并舉的原則,在礦山(特別是煤礦)集中的地(市)首先推行。
控制瓦斯爆炸事故的措施如下:
一、在所有瓦斯礦井的掘進工作面(包括有瓦斯釋放的巖石巷道),要班班裝備便攜式瓦斯指示報警儀。
二、對在瓦斯礦井井下從事易發生火花的放炮、機電、通風等工作的人員,要配備報警礦燈或礦燈報警裝置。
三、在這些地(市)建立技術支援中心,開展通風系統,便攜式甲烷指示報警儀、礦燈等技術檢驗服務工作,以保證控制瓦斯爆炸事故措施的有效實施。
以上工作,各地(市)要做出具體安排,并將計劃于十月二十五日前報部礦山安全衛生監察局。
附一:
關于使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規定
為控制瓦斯事故,減少瓦斯爆炸的發生,在瓦斯礦井,三至五年內必須逐步實現用便攜式瓦斯(沼氣,下同)指示報警儀裝備全部采掘工作面,和在瓦斯有可能出現積聚的地點,部分工作人員要配帶報警礦燈或礦燈報警裝置,并作如下規定。
1.采、掘(包括半煤巖、穿越煤層和有瓦斯釋放的巖石巷道)工作面,在人員工作的地點必須設置便攜式瓦斯指示報警儀(簡稱報警儀)。
2.報警儀的安放,必須是能夠真實、靈敏地反應工作地點瓦斯狀況的位置(高度、風流)。
3.放炮、機電、通風等工作中能夠發生引起瓦斯爆炸火花(包括摩擦)的,工作人員在瓦斯有可能出現積聚的地點工作時,必須配帶報警礦燈或礦燈報警裝置。
4.報警儀和報警礦燈(含礦燈報警裝置,下同),應由專人管理、使用,并要定時檢查。
5.報警儀和報警礦燈,要定期進行校對維護和檢查(按標準)。
6.要建立、健全用好、管好報警儀和報警礦燈的各種規章和制度。
附件二(略)
附件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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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推進職業技能證書互通互認的通知
應急管理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關于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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