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管理工作的通知
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工作對于全面掌握我國職工傷亡事故狀況,制定相應的勞動保護政策,指導勞動保護監察工作,推動和促進安全生產管理都有著重要的作用。但是,當前各地區、各部門的職工傷亡事故統計質量不高,上報速度慢,甚至有漏報和不報的現象。為了進一步抓好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工作,切實做到及時,準確地統計上報職工傷亡事故數字和情況分析報告,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在每月二十日以前將上月職工傷亡事故統計綜合月報表及其文字說明報勞動部;必須在元月三十一日以前將上年職工傷亡事故綜合統計年報表及其文字說明報送勞動部。報表內容要逐項填寫,不得漏報項目。
二、對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傷亡事故和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傷亡事故,須在發生事故后的二十四小時內用電話、電傳、電報或事故快報及時報勞動部(事故報告電話4211913或4213341-572;礦山事故報礦山局,電話4211598;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電話4218340);須在事故調查結束后的一個月內,將事故調查報告書等有關材料報送勞動部;須每年進行兩次匯總,上半年匯總情況在七月十日前,全年匯總情況在下一年元月十日前,按附表填寫清楚后報送勞動部。
三、各部門所屬的企業在發生職工傷亡事故后,不論何種情況,均須在事故發生當天及時報告當地勞動部門。對拖延或隱瞞不報者,當地勞動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當地勞動部門在接到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后須立即統計處理。凡不屬本地勞動部門統計的,要立即轉告應負責統計的勞動部門,并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工作,事故的經濟處罰由負責統計處理的勞動部門辦理。
四、對各地區,各部門上報職工傷亡事故的情況,勞動部每半年通報一次,表彰先進并對統計上報不及時或錯誤多的給予批評。對工作認真負責,連續三年無差錯,按規定要求及時上報職工傷亡事故統計情況的統計人員和單位,勞動部將授予“優秀統計工作者”和“優秀統計管理單位”的光榮稱號。
五、各地區、各部門應根據本規定的要求,制定貫徹實施的具體辦法(如對地、市、縣及企業單位上報事故情況的具體時間提出要求等),做好落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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