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關于加強對報廢船舶管理的通知
(88)交船檢字5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船檢局各直屬分局,各海上安全監督局,長江航務管理局及航政局,長江輪船總公司,各海運管理局及大連輪船公司,中遠總公司及遠洋公司:
為了貫徹一九八八年全國交通安全工作公議的決定,切實加強對報廢船舶的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和作業的安全,特作如下規定:
一、船舶檢驗部門應嚴格按照驗規定和技術標準對申請檢驗的進行驗船,以檢驗合格才予以發證,并建立發(簽)責任制。用船部門對技術狀況差、無修理價值、不適航的船舶應堅決予以報廢的船,不準再行轉賣用于營運。確定船舶報廢和港航監督部門,應將報廢船舶的文件及時送原發證的船檢部門和港航監督部門。原發證的船檢部門和港航監督部門,應及時在報廢船舶的證書和有關其它文件上加蓋“報廢”字樣的注銷印章,并將報廢船舶的情況(見附表)通報各船檢部門和港航監督部門,同時抄部船檢部門和水上安全監督局。
二、用船部門如重新啟用本部門已經報廢的船舶用于營運的,必須進行恢復性修理,并持船舶主管部門準予營運的批件向原發證的船檢部門申請檢驗,經船檢部門檢驗合格并取得證書后方可用于營運。
三、凡從國外買進的廢鋼船擬投入營運的,用船部門必須按有關規定報請交通部批準。經批準后,持批件向船檢門申請檢驗,并應嚴格按照船檢部門提出的要求進行修理。船檢部門要嚴格把好檢驗關,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發給相應的船舶證書,同時應將船舶證書和其它有關文件報船檢局。
四、報廢船舶如擬改變用途,作為躉船或水上餐廳、水上旅社、水上游樂場所等水上設施限制條件使用時,用船部門應持船舶主管部門準予營業的批件向船檢部門申請檢驗,經船檢部門檢驗合格重新發給相應的證書后,方可按證書所載用途使用,并按規定定期申請檢驗。
五、各港航監督部門要按照船舶登記制度,把好船舶登記關。各船檢部門要嚴格按規范、規程要求把好船舶檢驗關。對不符合以上規定要求的報廢船舶不得登記和檢驗發證。對違反規定濫發證書或簽證登記的,要追究當事人和單位領導的責任。
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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