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煤礦安全規程》,為防止可能給煤礦安全帶來隱患的產品進入煤礦生產過程,從礦用裝備的源頭上預防煤礦災害的發生,保障煤礦工人的生命安全與健康,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國家對用于煤礦生產和建設并在使用中有可能危及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安全與健康的產品(以下簡稱為煤礦用安全產品)進行強制性檢測檢驗并實行安全標志管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步伐的加快,煤礦進口設備日益增多,這對于提高我國煤礦效率和效益發揮了重要作用。近來,我局發現少數單位進口煤礦用安全產品沒有取得煤礦用安全產品安全標志,個別檢測檢驗機構在進口設備檢驗工作中不嚴格執行國家標準、擅自批準進口設備在我國煤礦使用,給煤礦安全生產帶來隱患。鑒此,現就進口煤礦用安全產品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按照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公布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種類的通知》(國經貿安全[1999]863號)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原國家煤炭工業局《關于加強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通知》(煤安技裝字[2000]第15號)及《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進口煤礦用安全產品必須實行安全標志管理。
(一)擬向中國市場銷售煤礦用安全產品的國外和港、澳、臺地區煤礦用安全產品制造企業及其在中國的合資、獨資企業,可以向中國煤炭工業安全標志辦公室申請辦理中國煤礦用安全產品安全標志。
(二)進口沒有取得安全標志的煤礦用安全產品按以下程序辦理:
1.煤礦用安全產品進口和使用單位,在進口產品考察前,要通知煤炭工業安全標志辦公室。各單位考察結束后,要將考察報告報送煤炭工業安全標志辦公室。
2.在簽訂合同前,各煤礦用安全產品進口和使用單位要將進口設備使用申請報煤炭工業安全標志辦公室,由煤炭工業安全標志辦公室安排煤礦用安全產品檢測檢驗機構對進口設備進行技術審查,設備制造商必須提供進口設備的有關技術文件。煤炭工業安全標志辦公室根據檢測檢驗機構技術審查意見和出國設備考察報告(或相關資料),出具根據制造商提供給檢測檢驗機構的技術文件制造的設備可否在煤礦使用的意見。
3.進口設備到貨后,由煤炭工業安全標志辦公室安排檢測檢驗機構到現場進行檢測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煤炭工業安全標志辦公室根據檢驗結果,決定是否發放安全標志。煤礦用安全產品只有取得安全標志才可在煤礦使用。
二、各煤礦用安全產品檢測檢驗機構在技術審查和檢測檢驗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可以依據企業標準,但該企業標準必須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專家組審查同意并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準;沒有國家、行業和企業標準的,由檢測檢驗機構提出檢驗方案,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同意后再進行技術審查和檢驗。
三、各煤礦用 安全產品檢測檢驗機構要對本單位進口煤礦用安全產品檢測檢驗執行標準情況進行一次自查,并將自查情況于9月底前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信息與技術裝備保障司。各檢測檢驗機構一律不得出具煤礦用安全產品入井許可類文件。
二OO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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