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條例
發 文 號: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52號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發布日期:2010-05-28
實施日期:2010-09-01
第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實施消防監督檢查,依法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督促火災隱患整改,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
(三)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勢,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環境的建議,并提請公安機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四)制定滅火作戰預案并進行實地演練,實施火災撲救和相關應急救援,依法調查火災事故;
(五)對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業務指導;
(六)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督促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三)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四)國家和省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組織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二)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報告火災隱患;
(三)協助有關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撲救、火災現場保護和火災事故處理等工作。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滅火行動、通訊聯絡、疏散引導、安全防護救護等人員分工;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措施;
(三)撲救初起火災和應急疏散措施;
(四)通信聯絡、安全防護救護措施。
學校、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等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含火災發生時優先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病人的相應措施。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負責,落實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經費和人員,組織實施各項消防安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