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建設項目應當按《冶金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計專篇〉主要內容》(見附件1)編制安全設計專篇。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還應依據安全評價報告編制安全設計專篇。
第十條建設項目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安全設施設計。
設計編制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安全標準設計規范進行設計,對其安全設施設計(方案)負責。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或方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批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安全設施設計審批申請報告及申請表(見附件2);
(二)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
(三)初步設計報告和安全設計專篇;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還應提供安全預評價報告書。
建設單位應當對其所提交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建設單位建設項目安全設計審批申請后,從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特殊情況可延長10個工作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設計審查不合格:
(一)安全預評價報告由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承擔的;
(二)安全設施設計由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的;
(三)安全設施設計未落實解決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問題的;
(四)安全設施設計不符合安全強制性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的;
(五)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對已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作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并報原審批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或者審查不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章 施工和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安全設施的施工圖紙設計應落實安全設計專篇內容。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施工單位發現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并報告建設單位。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預驗收,并向審查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
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的六個月內,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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