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規劃、道路建設年度計劃和管線權屬單位提出的各專業建設年度計劃,編制相應的市政管線建設年度計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政管線建設的綜合協調。
第九條 現有的電信架空線、110千伏及以下等級電力架空線應當按照計劃或者配合城市道路建設、舊城改造、地塊開發等逐步入地。
第十條 建設工程規劃設計前,建設單位應當查詢建設區域的現狀管線資料,在無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探測,以查明地下管線分布情況,并根據現狀地下管線分布情況做出規劃設計。未查明現狀地下管線分布情況,或者未根據現狀地下管線分布情況進行規劃設計的,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
管線工程探測費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工程造價。
第十一條 管線工程規劃方案、施工圖設計應當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經審定的管線規劃設計方案和施工圖不得擅自變更,因場地條件、地下空間占用等原因確需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批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改變管線的使用性質或者將其廢棄。確需變更或者廢棄的,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并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變更或者廢棄。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工程和地塊開發時,建設單位應當同步編制綜合管線工程設計方案,報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同步實施。
道路建設單位實施道路前,應當及時通知管線單位同步實施管線工程,因道路建設單位原因造成管線單位不能同步實施管線工程的,由道路建設單位承擔管線建設的道路開挖、恢復費用。因管線單位的原因造成管線不能與道路工程同步實施的,管線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向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書面承諾在規定時限內不在該道路上建設管線,并書面告知道路建設單位。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持有關文件和資料,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管線工程涉及道路、綠化、河道等的,建設單位在取得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還應當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管線搶險排危等特殊情況的,可以先行施工,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在二十四小時內按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在新建、擴建、改建完工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竣工后3年內原則上不得開挖敷設各類管線,但采取非開挖方式施工設置工作井進行點狀開挖和沿道路橫向接管的除外。其他情況確需開挖的,應當報經市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各類管線原則上應當按照規劃進行建設。因特殊需要應當建設但又不能按照規劃實施的管線,經批準可以實施臨時工程。臨時工程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第十七條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中,敷設非金屬地下管線應當同步布設管線示中線,以非開挖方式敷設地下管線應當在地面設置永久性標識,敷設高危管線應當在地面設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標識。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管線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放線,并向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驗線,經驗線合格后方可開工。
第十九條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跟蹤測量,并向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及時提供跟蹤測量成果。
管線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測量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及時向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規劃核查,經核查合格的,由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出具規劃核查意見后,方可組織竣工驗收。未經核查或者核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管線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經規劃核查合格后,有關部門安排竣工決算評審或者審計。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涉及管線工程的,規劃核查不合格,房產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房屋權屬登記申請。
申請規劃核查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符合管線探測技術規程的竣工測量驗收意見和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管線工程檔案專項預驗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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