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毗鄰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的區人民政府和市級各相關管理部門,應當支持配合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人民政府做好鐵路客運車站地區周邊的公共秩序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站區辦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精簡高效,創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提供優質服務。站區管理機構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行政許可機關辦理涉及市容環境、市政園林、道路交通等行政許可事項,可能影響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管理秩序的,應當在審核批準前征求站區辦的意見。
第十三條 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設施、道路交通、路燈照明的綜合管理工作,應當符合《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第26號令)和《天津市城市管理分類標準》的規定。
第十四條 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的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應當科學合理,方便群眾;各種指示標志應當清晰明確,整潔美觀;損壞的設施、設備應當及時更換、維修,保障正常使用。
第十五條 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的出租汽車、公共汽車、長途客車等車輛應當規范有序運營,無拒載、搶行、強行招攬業務等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禁止下列違反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和市政設施管理的行為:
(一)占用廣場和道路擺攤設點、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或采用流動方式兜售物品;
(二)擅自設置戶外廣告、標語;
(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違反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和市政設施管理的行為。
第十七條 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禁止下列違反交通、客運管理的行為:
(一)機動車、非機動車不在規定地點停放的;
(二)出租汽車違反規定在非運營區域、道路上停車候客、招攬業務的;
(三)出租汽車拒載、擾亂站點秩序的;
(四)長途客車在站外停靠上、下乘客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和客運管理的行為。
第十八條 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禁止下列妨礙公共管理秩序的行為:
(一)銷售、傳播非法出版物;
(二)強行為旅客介紹食宿;
(三)為營運車輛招攬業務;
(四)散發廣告宣傳品;
(五)三輪車、人力車載客經營;
(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從事商業經營招攬顧客;
(七)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
(八)其他妨礙公共管理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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