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機械設備的監督管理,規范建設工程機械設備使用各相關主體的責任和行為,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建設工程機械設備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機械設備是指進入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
第四條 市和區(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按照分工,負責施工現場建設工程機械設備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凡在本市施工現場使用的建設工程機械設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標準及相關規范。
1、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產品,必須符合其相應標準要求。
2、尚無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產品,可以執行本市地方標準。
3、尚無國家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的本市建設工程機械設備生產企業,可執行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的企業標準。
4、執行企業標準的外埠建設工程機械設備生產企業,應提供在當地備案的企業標準和地級以上建設工程機械設備管理部門出具的產品鑒定證書,并需經本市工程機械行業協會組織專家評審,符合本市建設工程需要的方可使用。
5、國外進口的建設工程機械設備,應執行國家或行業相對應的標準。無國家或行業相對應標準的,應提供其產品執行標準,并需經本市工程機械行業協會組織專家評審,符合本市建設工程需要的方可使用。
第六條 國家和本市禁止生產和使用的建設工程機械設備不得在本市各類建設工程中使用。
第七條 施工單位和租賃單位使用、出租的建設工程機械設備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條 施工單位在下列建設工程機械設備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市或區(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進行登記。登記標志貼置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1、塔吊;2、施工電梯;3、門式起重機;4、履帶式起重機;5、吊籃;6、物料提升機(龍門架)。
第九條 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建設工程機械設備,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條 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建設工程機械設備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驗結果負責。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設工程機械設備。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不得使用未登記、國家明令禁止淘汰以及未達到使用安全要求的建設工程機械設備。
第十三條 租賃單位不得出租未經過安全性能檢測或經檢測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機械設備。
第十四條 天津市工程機械行業協會應加強行業自律,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負責對建設工程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的上崗培訓和考核工作;2、定期通過網絡公布建設工程機械設備推廣、限制使用和淘汰目錄;3對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的不合格建設工程機械設備予以曝光;4、建立建設工程機械設備生產企業、施工單位、租賃單位、安裝單位、監理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信用檔案,并通過網站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對施工現場使用的建設工程機械設備進行抽查,發現未登記或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機械設備,責令停止使用并清出施工現場。
對施工單位、租賃單位、安裝單位、監理單位和檢驗檢測單位等在建設工程機械設備使用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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