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現場管理
第十二條施工現場的施工區、辦公區、生活區應當分開設置,實行區劃管理。生活、辦公設施應當科學合理布局,并符合城市環境、衛生、消防安全及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施工現場的場區應干凈整齊,施工現場的樓梯口、電梯井口、預留洞口、通道口和建筑物臨邊部位應當設置整齊、標準的防護裝置,各類警示標志設置明顯。施工作業面應當保持良好的安全作業環境,余料及時清理、清掃,禁止隨意丟棄。
第十四條施工現場的各種設施、建筑材料、設備器材、現場制品、成品半成品、構配件等物料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圖劃定的區域存放,并設置標簽。禁止混放或在施工現場外擅自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
施工現場堆放砂、石等散體物料的,應當設置高度不低于0.5米的堆放池,并對物料裸露部分實施苫蓋。土方、工程渣土和垃圾應當集中堆放,堆放高度不得超出圍擋高度,并采取苫蓋、固化措施。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在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實體圍擋,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圍擋材質采用砌體或者定型板材,有基礎和墻帽。圍擋外側與道路銜接處要采用綠化或者硬化鋪裝措施。圍擋必須穩固、安全、整潔、美觀;
(二)城鎮建成區、風景旅游區、市容景觀道路、交通主干道及機場、碼頭、車站、廣場的施工現場,圍擋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區圍擋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三)圍擋大門應當采用封閉門扇,設置應當符合消防要求,其寬度不得小于6米;
(四)市政工程、道路維修及地下管線敷設工程項目工地圍擋可以連續設置,也可以按工程進度分段設置。特殊情況不能進行圍擋的,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在工程險要處采取隔離措施;
(五)拆除工程應當在拆除前采用金屬板材做臨時圍擋,拆除完成后設置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圍擋。
第十六條在城市建成區、機場、車站、廣場的施工現場內,地面應當實行混凝土硬化;其他地區的施工現場從大門入口處應設置長度不少于30米的混凝土路面,裸露地面應當采取綠化措施或采用綠色防塵網苫蓋。在大門入口處應當設置沖車設備,對駛出場區的車輛進行沖洗。
第十七條建筑物外檐腳手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要求的全封閉的綠色安全立網,防止高空墜物和建筑粉塵飛揚。安全立網應當定期沖洗,保持清潔。
第十八條施工產生的渣土、泥漿及廢棄物應當隨產隨清。暫存的渣土應當集中堆放并全部苫蓋。禁止渣土外溢至圍擋以外或者露天存放。
施工現場渣土和垃圾清運應當采取噴淋壓塵裝載。禁止將建筑物內的垃圾凌空拋撒。
施工單位運輸工程渣土、泥漿、建筑垃圾及砂、石等散體建筑材料,應當采用密閉運輸車輛,并按指定路線行駛。
第十九條拆除建筑物和構筑物應當采用符合要求的作業方式,拆除、清運時要采取噴淋措施。
拆除建筑物和構筑物后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實施簡易綠化、綠色防塵網苫蓋或者硬化鋪裝措施。
?? 第二十條在本市外環線以內區域和外環線以外的區縣建成區、風景旅游區內施工,應當采用商品混凝土和成品灰,使用清潔能源。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灰土、露天堆放水泥和石灰,焚燒垃圾等有害物質。在施工現場不得將煤炭、木材及油氈、油漆等材料作為燃燒能源。
第二十一條在施工現場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采用輕鋼結構標準型拼裝活動板房,搭建高度不得超過三層,并設置符合安全規定的通道和鋼制樓梯。搭建的單層建筑物屋頂不得高出施工現場圍擋。禁止搭建木結構房屋、帳篷及利用現場圍擋搭建臨時建筑物或設施。
第二十二條在施工現場設置職工生活區的,應當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每間宿舍住宿人數不得超過15人,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2平方米,保障職工冬季取暖和居住安全。禁止明火取暖和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在施工現場外設置生活區的,應當實行封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