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
???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有效部分應當繼續履行。
???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有服務期、競業限制等事項需要約定的,雙方依法書面約定,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與勞動合同一并履行。
???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對新上崗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其參加安全生產、職業技能、勞動法律法規等培訓;對從事井下工作的勞動者,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0小時。
從事特種作業的,應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后方可上崗。
???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有關規定,按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代替貨幣支付。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者不定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應當科學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工資,但不得低于按月、日、時計算的最低工資標準。
??? 最低工資標準包括按照國家統計部門規定應當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各項收入,但不包括下列各項收入:
??? (一)中夜班津貼,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津貼;
??? (二)加班加點工資;
???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結合自身經濟效益情況,根據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通過與職工方平等協商,制定年度工資指導線實施萬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 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暫停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權利和義務。
??? 第二十四條??? 協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雙方應當書面約定勞動合同恢復履行的期限或者條件。
??? 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期間,不計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 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勞動合同已經無法履行外,勞動合同應當恢復履行。
第四章??? 勞動臺同的解除和終止
??? 第二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有權拒絕,也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 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在發生緊急情況時自行撤離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
???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的終止時間,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24時為準。
??? 第二十八條???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
???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五)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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