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駐礦安全副礦長工作職責:
1、監督煤礦企業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政策、指令的情況。
2、監督煤礦企業按照市、縣(市、區)煤礦監管部門與所駐煤礦簽訂的年度目標責任書以及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3、監督煤礦企業對各級政府、煤礦監管部門安排的有關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和做出的停產(停建)整頓、限期整改意見及其它安全指令和決定的落實情況。
4、監督煤礦企業在組織查處并及時消除礦井生產過程中的各種不安全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發現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有權責令煤礦企業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并及時分級向市、縣(市、區)政府和煤礦監管部門報告。
5、監督煤礦企業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活動及煤礦安全規程貫徹執行的情況。
6、監督煤礦企業對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安全規程、安全費用提取的落實和使用情況。
7、監督煤礦企業是否定期對各種安全檢測儀器、儀表的登記、檢修維護、使用情況及各類設施設備防爆性能的安全狀況。
8、監督煤礦安全礦長是否按要求經常深入井下現場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情況。
9、每月代表市、縣(市、區)煤礦監管部門編制駐礦安全監督工作計劃,按時參加市、縣(市、區)煤礦監管部門召開的安全生產例會,督促煤礦企業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
10、監督煤礦企業是否貫徹執行“以風定產,以風定面,以風定人”的通風管理規定,對瓦斯班報、日報,礦井通風狀況旬報,瓦斯抽采利用及其礦井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11、監督煤礦企業是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整改臺帳,并及時上報隱患整改情況、工作日志、旬報表,并做到真實規范。
12、監督煤礦企業在重點做好“一通三防”、防治水、防冒頂和采掘、機電、運輸、提升、通訊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并保證煤礦探放水設備、瓦斯抽采系統、瓦斯監控系統、產量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礦井壓風系統等安全設施、設備的建設和正常運行,徹底取締井下機動三輪車運輸。
13、監督煤礦企業開展反“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活動的情況,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自保、互保意識。
14、監督并制止礦井“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突擊生產等嚴重違規行為的發生。
15、積極推進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加強現場管理。
16、完成上級部門安排的隨機性工作。
第六條 駐礦技術副礦長工作職責:
1、監督煤礦企業貫徹落實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技術方面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范)以及其它安全生產指令的執行情況。
2、監督煤礦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制定礦井開采計劃、采掘規劃、各類技術規程(規范)的執行情況及圖紙資料和技術方案的審定落實情況。
3、監督煤礦企業是否編制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采掘計劃、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各項安全技術措施,是否分級報市、縣(市、區)煤礦管理部門審批備案,并督促其貫徹落實。
4、監督煤礦技術礦長是否經常深入井下了解開采情況,科學指導采掘接替和保持“三量”平衡,堅決取消假工作面,嚴格實行60萬噸/年以下礦井“一井一面兩掘”,督促煤礦企業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儲量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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