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禁止立體交叉拆除作業;拆除部分構件,應防止相鄰部分發生坍塌;拆除危險部分之前,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在居民密集點、交通要道等地點和其他重要地區進行拆除施工的,腳手架須采用全封閉形式,必要時搭設防護隔離棚。腳手架應與被拆除物的主體結構同步拆下。
第二十二條 作業人員應站在腳手架或其它穩固的結構部位上操作。不準在建筑物的屋面、樓板、平臺、墻體上聚集人群施工,或者集中堆放材料。
第二十三條 拆除施工拆卸下的各種材料均應及時清理,分別堆放在指定的場所。
第二十四條 部分建筑物或構筑物拆除時,對保留部分,應先采取相應的加固措施。
第二十五條 在高處進行拆除施工,應設置垂直運輸設備,或者流放槽。拆除物禁止向下拋擲。
從事拆除作業的人員應帶好安全帽,高處作業應系好安全帶,進入危險區域應當采取嚴格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 遇有風力在五級以上、大霧天、雷暴雨、冰雪天等惡劣氣候影響施工安全時,禁止進行露天拆除作業。
第二十七條 采用手工或機械作業法施工時,必須遵守國家、本市有關安全技術和機械設備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采用爆破作業時,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爆破安全規程》進行。
第二十九條 在拆除施工中,如發現文物、爆炸物以及情況不明的電纜、管道時,應停止施工,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保護好現場,按有關法律規定的要求,及時向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及有關的主管部門報告,經處理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三十條 在拆除施工中,如出現有毒有害氣體外溢、火災、爆炸、坍塌淹埋、重大機械設備故障、高處墜落、管網損壞等事故,應組織力量及時排除險情,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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