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風險抵押金的存儲)
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存儲標準和第五條的企業規模,將風險抵押金存入指定銀行的專用賬戶。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從業人員攤派風險抵押金。
大型、特大型企業集團、控股公司可以為下屬企業集中存儲風險抵押金。
第九條 (告知與備案)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核定企業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和指定銀行,并書面告知企業。
企業應當在接到存儲通知后3個月內向指定銀行足額存儲風險抵押金,并將存儲憑證復印件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建立風險抵押金管理臺帳,便于企業查詢風險抵押金存儲和使用情況。
第十條 (使用范圍)
風險抵押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而直接發生的搶險、救災等費用支出;
(二)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善后處理事宜而直接發生的費用支出。
第十一條 (使用條件)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產生的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等直接費用,原則上應當由企業先行支付。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風險抵押金:
(一)企業無力支付相關費用的;
(二)企業負責人逃逸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主動承擔責任,支付相關費用的。
第十二條 (使用程序)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無力支付相關費用的,可以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將風險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轉作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資金。
企業負責人逃逸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主動承擔責任,支付相關費用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可以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直接調用該企業的風險抵押金先行墊付。
第十三條 (使用告知)
風險抵押金使用后,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企業風險抵押金的使用情況,并提供有關資金使用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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