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事故隱患整改
第十二條 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指定的隱患整改責任人立即組織整改,及時消除隱患。難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有關人員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估。經評估屬于重特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特大事故隱患整改方案,并于事故隱患確定后15日內將重特大事故隱患評估報告和整改方案報所在地政府(管委)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屬于特大事故隱患的,其評估報告和治理方案還應由所在地政府(管委)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分別報市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屬于市管企業的,應當直接將重特大事故隱患整改方案和評估報告報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
整改方案應當包括整改的目標任務、方法措施、經費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人員、治理的時限要求、安全措施及應急預案等。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收到重特大事故隱患評估報告和整改方案后,應當及時組織論證,下達整改通知書,并向事故隱患影響范圍內的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整改過程中,應采取嚴密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及時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五條 在事故隱患整改期間,各市區政府(管委)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實施有效監督,督促按期整改。
第十六條 市政府安委會下達督辦指令的事故隱患,按《威海市安全生產督辦工作暫行規定》(威政辦發〔2008〕55號)要求辦理。
第十七條 公共設施、破產企業存在的事故隱患和無法明確責任單位的事故隱患,按照管轄權限由當地政府(管委)負責治理。
第四章 事故隱患整改驗收和反饋
第十八條 一般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后,由生產經營單位整改責任人負責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并簽字備案,驗收不合格的應當采取保證措施責令在規定限期內整改完畢。
重特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后,生產經營單位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或有關專家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由牽頭組織驗收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同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驗收不合格的,應當依法作出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的決定;經停產、停業整頓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關閉。
屬于特大事故隱患的,整改驗收合格后,還應由各市區政府(管委)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分別報市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市政府安委會督辦的重特大事故隱患整改驗收按《威海市安全生產督辦工作暫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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