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煤礦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應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面的消防水池須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第二十五條煤礦必須建立健全井下鉆探隊伍,探水作業人員不少于6人,并經三級培訓合格,配備不少于兩套完好的探水鉆,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探放水。
第二十六條煤礦必須做好采區、工作面水文地質探查工作,選用物探、鉆探等手段查明地質構造和老空、古空的位置及積水情況,有效預防突水事故的發生。探水或接近積水地區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前,必須編制符合有關規定的探放水設計,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煤礦必須具備完善的排水系統,排水能力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有突水危險的煤礦和區域必須按規定設置防水閘門等防水隔離設施,實現分區隔離。隔離設施必須安排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防水閘門每年須由分管負責人組織兩次關閉試驗,其中一次必須在雨季前進行,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二十八條煤礦每年雨季前必須全面落實本單位的“雨季三防”工作,對主要排水系統進行聯合試運轉。受雨季降水影響或威脅的煤礦,必須制定專門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條煤礦總工程師要定期組織人員對礦井地質情況、開采情況、周邊礦井采空區情況等進行綜合分析,有針對性的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技術問題。對重大安全隱患或技術難題,應聘請相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采取針對性措施,確保安全生產。經專家論證,礦井在技術上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要立即停止生產。
第四章 現場管理
第三十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安全、生產、機電副礦長和總工程師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須確保至少有1名礦級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帶班人員要做到與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好安全生產重點環節,加強現場管理。
第三十一條煤礦井下每一個水平、每一個采區至少有兩個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與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一個通到進風巷。安全出口必須設專人維護,發生支架斷梁折柱、巷道底鼓變形時,必須及時更換、清挖。
第三十二條采掘工作面必須堅持使用“端頭、超前、前探、連鎖”四種特殊支護,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20m范圍內,必須加強支護,支護方式在作業規程中必須明確規定。
第三十三條主要運輸巷和主要風巷的凈高,自軌面起不得低于2m。采區內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層內的凈高不得低于1.8m。巷道寬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井下應設置路標,注明巷道名稱及避災路線。
第三十四條高瓦斯礦井、有高瓦斯區和瓦斯涌出異常區的礦井,要采取綜合治理措施,實行“三專兩閉鎖”;各類礦井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要使用“雙電源、雙風機”。掘進工作面推廣使用綜掘機,不能使用綜掘機的必須使用扒裝機。
第三十五條新掘巷道必須使用錨噴支護、鋼架支護等先進支護方式?;夭晒ぷ髅嬖?007年年底前必須采用金屬液壓支護,2008年年底淘汰全部木支護。
第三十六條煤礦建立采掘工程質量班組驗收制度,嚴格當班質量驗收,及時解決存在的安全隱患和質量問題,對貫通巷道、探放水等工作,煤礦總工程師要到現場指揮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煤礦必須實行雙回路供電,井上、下供電必須分開,井下電氣設備必須有接地、過流、漏電保護和煤電鉆、照明綜合保護裝置。井下杜絕電氣設備失爆,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機電設備。
第三十八條建立設備定期查驗、檢測、維護、保養和檢修制度,保證設備完好、保護齊全。其中,主通風機新安裝和大修后進行一次測定,以后每5年測定一次;主提升機新安裝和大修后進行一次測定,以后每3年進行一次測定;主排水泵、壓風機每年測定一次。
第三十九條立井提升人員時必須保證有效過放、過卷距離,并按規定安設防蹲罐裝置。斜巷高差超過50米,必須使用專用人車或架空乘人裝置。斜巷運輸必須按規定設置“一坡三擋”,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制度。主要運輸平巷、采區運輸平巷取消人力推車,實現機械化運輸。
第四十條煤礦必須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統,保持礦內外、井上下和重要場所、所有采掘作業地點通信暢通。
第四十一條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煤礦井下爆破作業規程》,堅持“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
第四十二條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杜絕兩班交叉作業。對井下人員實行入井、升井登記制度,安裝井下人員管理系統,實行監控跟蹤井下人員數量和位置,掌握井下人員情況。
第四十三條落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配備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檢測和防護設備與裝置,切實改善井下作業環境,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五章 隱患排查
第四十四條按有關規定提足用好安全生產費用,保證隱患整改的資金投入。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高瓦斯礦井、瓦斯異常區礦井、低瓦斯礦井有高瓦斯區的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涌水量大的礦井噸煤不低于10元,低瓦斯礦井噸煤不低于6元。
第四十五條煤礦礦長對本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煤礦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明確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級管理的任務、范圍和責任。煤礦每月至少由總工程師組織采礦、通風、機電、地質、測量等專業技術人員和駐礦督查員進行一次全面的排查,生產輔助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和班組長負責隨時進行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必須落實項目、資金、措施、時間、人員、責任,進行綜合治理。
第四十六條煤礦必須落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治理報告制度。煤礦應當對《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十五種隱患和A、B級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按照規定要求每月最后一周向區縣煤炭管理部門寫出書面報告,報告必須經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區縣煤炭管理部門每季度最后一周向市煤炭局寫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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