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建筑施工安全監管人員
實行資格認定制度的通知
青建建字[2001]188號 2001年5月14日
各市、區建委(建設局、城管委),各業主、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監督保證體系,確保各方主體責任明確,共同防范安全事故,根據《山東省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我市對建筑施工安全監管人員實行資格認定制度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 實施范圍
自2001年7月1日起,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新開工的建筑工程,業主(或其代建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必須按規定配備專職建筑施工安全監管人員。對安全監管人員達不到相應要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工程招標投標手續,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
二、 資格認定
建筑施工安全監管人員必須參加市建委統一組織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獲得市建委頒發的《青島市建筑施工安全監管資格證書》后,持證上崗。
具備以下條件的人員,可報名參加市建筑施工安全監管人員資格培訓:業主(或其代建單位)的人員須具有建筑工程類助理工程師以上資格,施工單位的人員須具有中級安全員資格證書,監理單位的人員須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
三、 配備標準
4000平方米以下的單項工程,需配備安全監管人員三名,其中,業主(或其代建單位)一名、施工單位一名、監理單位一名;4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單項工程,需配備安全監管人員四名,其中,業主(或其代建單位)一名、施工單位兩名、監理單位一名;10000平方米以上的單項工程,需配備安全監管人員不少于五名,其中,業主(或其代建單位)一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分別不少于兩名。所有安全監管人員必須是專職人員,一名安全監管人員不得同時兼任兩項或兩項以上的工程項目安全監管。
四、 安全監管人員的工作權責
業主(或其代建單位)安全監管人員的工作權責
1、 嚴格履行法律法規的規定;
2、 負責審查施工單位(包括分包單位)的施工資格;
3、 及時向施工單位提供與施工現場有關的地下管線資料,落實本單位有關手續的辦理情況;
4、 督促本單位向施工單位及時撥付安全生產防護費用,為施工單位提供必需的安全生產和生活條件;
5、 杜絕強令施工單位違章作業、野蠻施工。
施工單位安全監管人員的工作權責:
1、 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
2、 參與編寫、制定該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并負責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易發事故的重點部位和重點環節進行重點監控;
3、 負責檢查安全防護用品使用情況,檢查現場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4、 認真落實施工現場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有權做出停工整改處理決定;
5、 在重大事故隱患得不到及時整改時,要及時向建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監理單位安全監管人員的工作權責:
1、 貫徹執行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
2、 嚴格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
3、 監督檢查施工現場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對易發事故的重點部位和重點環節進行重點監控;
4、 對重大事故隱患要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施工單位限期做出整改,有權對存有重大事故隱患的施工現場做出停工整改決定;
5、 在業主或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得不到有效制止時,要及時向建筑施工安全監督部門報告。
五、 有關規定
1、 各單位的安全監管人員要保持相對固定,施工過程中,確需更換安全監管人員,須到建筑施工安全監督部門備案。
2、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妨礙安全監管人員依法進行的正常工作。
3、 安全監管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事業心,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盡職盡責,忠于職守。
4、 市建委對建筑施工安全監管人員實行年審、考核制度。對不參加年審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將取銷其任職資格;在年度內做出突出成績的,予以全市通報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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