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鼓勵、扶持民間社會團體組織成立應急服務和成年志愿者應急救援隊伍,參與突發事件應急救援。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干部培訓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按照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專項應急演練和綜合應急演練。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實際,開展應急演練和應急知識普及活動。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做好各類應急物資日常準備和應急狀態時的生產、儲備、更新、調配、供應,并建立跨區域的應急物資調劑供應體系。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委員會應當建立連接各地區和各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綜合應急平臺系統,形成統一接報,分類分級處置的工作機制。
綜合應急平臺系統應當承擔突發事件的信息匯總、綜合研判、監測監控、預測預警、輔助決策、指揮調度、異地會商、事后評估等功能。
綜合應急平臺建設應當充分利用先進科技手段和現有專業系統資源,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應急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應急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知識。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提供與突發事件保險有關的保險產品。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商業保險和互助保險,建立風險分擔機制。
第三章 信息報告與發布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綜合應急平臺,建立連接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以及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應急信息報送網絡,通過多種途徑收集突發事件信息。
第二十七條 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告;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縣人民政府通報;
(四)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
(五)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通報;
(六)自治區人民政府獲悉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向國務院報告,必要時通報相關地區省級人民政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送突發事件信息。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一小時內將突發事件信息上報設區的市和自治區人民政府。
敏感性突發事件信息,不受突發事件分級標準限制,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悉突發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涉密信息的報送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條 突發事件信息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確定的新聞發言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
新聞媒體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報道突發事件的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突發事件的虛假信息。
第四章 監測與預警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業監測站點,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報告監測信息異常情況。
第三十二條 預警信息實行統一發布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接到異常監測信息報告后,應當立即提交本級人民政府應急委員會組織相關部門、專業人員、專家學者會商研究,對發生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擬定預警級別,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后,按照下列規定發布預警警報:
(一)三級、四級警報,在縣級行政區域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發布;跨縣級行政區域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布。
(二)一級、二級警報,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布;跨市行政區域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
預警信息通過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平臺統一發布。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布的警報,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三條 發布的預警信息內容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的范圍、警示事項、應當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接到預警信息后,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減輕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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