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書附表,包括:
1.申請的檢測檢驗能力范圍;
2.申請批準的授權簽字人一覽表;
3.授權簽字人申請表;
4.申請機構在編人員一覽表;
5.儀器設備設施一覽表;
6.儀器設備/標準物質配置表;
7.參加能力驗證/檢測檢驗機構間比對一覽表;
8.檢測檢驗能力變更申請表(變更時填報)
(六)隨申請書提交的有關資料,包括:
1.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
2.組織機構框圖;
3.工作場地平面圖(標明尺寸,單位:m);
4.現行有效的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
5.典型項目的檢測檢驗報告;
6.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復印件;
7.申請機構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經歷證明;
8.在編人員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注冊安全工程師證書復印件;檢測檢驗人員勞動關系證明文件復印件;技術負責人和檢測檢驗人員簡歷;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和機構各部門負責人任命文件;技術負責人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經歷證明;
9.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設施原值評估報告復印件及計量檢定證復印件;
10.辦公、檢測檢驗場地證明文件。
11.其他資料,包括:分包單位的資質證明、租用設備協議、已取得國家、自治區實驗室或其它檢測檢驗資質的證明及需要說明的材料。
(七)申請單位聲明。
(八)申請機構所在地盟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推薦書。
第十一條申請材料要求:
(一)申請機構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申請機構提交的申請資料,按要求裝訂成冊,1式3份并報電子版一份;
(三)提供文件的打印件、復印件均使用A4白色復印紙,證明文件的復印件需提供彩色掃描件,并加蓋申請機構印章。
第十二條申請乙級檢測檢驗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機構應當于每年6月份向自治區安監局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自治區安監局收到申請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申報材料的符合性、形式審查工作,并填制《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乙級資質符合性審查意見表》(附件2)、《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乙級資質申報材料形式審查表》(附件3),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向申請機構出具《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乙級資質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見附件4)。
經符合性審查,申請機構提交的申請資料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自治區安監局不予受理,并向申請機構發出《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乙級資質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見附件5)
經符合性審查,申請機構提交的申請資料,需要補充的,自治區安監局向申請機構發出《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乙級資質認定申請材料補充告知書》(見附件6),寫明需要補充的材料;申請機構補齊資料并符合要求后,自治區安監局向申請機構出具《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乙級資質認定受理通知書》。
(三)自治區安監局受理后,將有關申報材料分送相關業務處室進行專業技術能力審查。相關業務處室應當在接到相關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向局資質審批處室提交《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乙級資質專業技術能力審查表》(見附件7)。局資質審批處室收到相關處室的專業技術能力審查意見后20個工作日內,組織并從國家安監總局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評審專家庫中聘請具備相應能力的評審專家,組成現場核查評審小組,按照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標準、準則、細則、規則、指南、工作文件等規范性文件,對申請機構申請范圍的技術能力、授權簽字人、管理能力等進行現場評審。現場評審符合要求的,形成評審報告;現場評審不符合要求的,現場核查評審小組書面向申請機構提出整改或完善意見,申請機構完成整改,現場核查評審小組驗收合格后,形成評審報告。
(四)自治區安監局在接到評審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據評審報告結果,完成對申請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經綜合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審定后上網公示,對無異議的,頒發資質證書,并向社會公告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能力范圍、授權簽字人及授權簽字領域;不予認定的,向申請機構出具《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乙級資質不予認定書》(附件8),書面通知申請機構。
(五)自治區安監局在作出資質認定決定前,先進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六)自治區安監局對申請乙級資質機構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國家安監總局上報《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乙級資質審批備案表》(附件9)進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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