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發布《內蒙古自治區企業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投產使用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布 赫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八日
內蒙古自治區企業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投產使用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企業建設項目符合勞動保護要求,改善企業勞動條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內蒙古自治區勞動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內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和挖潛、革新、改造工程項目,按設計規范必需的勞動保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第三條 各級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對企業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三同時”實行監察,各級衛生部門、工會組織參加和配合。
各級計委、經委、企業主管部門以及建設、設計、施工單位應按各自的分工,分別做好“三同時”工作。
第四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建議書時,應有勞動保護設施的內容。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有勞動保護設施專篇。
第五條 企業主管部門在編制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時,應有勞動保護設施專項內容,并根據需要,提交勞動保護評價報告。
沒有勞動保護設施內容的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各級計委、經委不予審批。
第六條 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進行初步設計時,應按照勞動保護要求,對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并承擔技術責任。
第七條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應會同同級衛生部門、工會組織同時審批勞動保護設施初步設計。建設單位應提前向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衛生部門、工會組織報送勞動保護設施的初步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
勞動保護設施初步設計未經審查批準,建設項目不得開工。
第八條 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按下列規定分級審批勞動保護設施初步設計:
(一)自治區各級計委審批的建設項目,由同級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負責。
(二)自治區各級經委審批的建設項目,總投資額五百萬元以上的,由自治區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負責;總投資額二百萬元以上,不足五百萬元的,由盟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負責;總投資額五十萬元以上,不足二百萬元的,由旗、縣(市、區)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負責;總投資額不足五十萬元的,由建設單位勞動保護管理機構負責。
(三)自治區投資國家計劃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自治區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負責。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設計要求,使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確需變更勞動保護設施設計方案,須經原審批的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同意。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監督和檢查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情況。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根據需要對勞動保護設施的施工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調試時,應同時對勞動保護設施進行調試,并于驗收前三十天,向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書面報告運轉情況。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勞動保護設施由原審批初步設計的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負責竣工驗收,同級衛生部門、工會組織和當地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參加和配合。
勞動保護設施經驗收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投產。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違反勞動保護法規行政處罰辦法》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九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企業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設計、施工、投產使用同時進行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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