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沈陽市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市)及開發區安監局,各安全生產中介機構:
為加強對我市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中介機構的服務行為,建立公正、公平、競爭、有序的中介機構服務體系,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沈陽市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監督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沈陽市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中介機構的服務行為,建立公正、公平、競爭、有序的中介機構服務體系,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沈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監局)對在我市范圍內從事中介活動的中介機構和人員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中介機構是指安全生產評價機構、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職業衛生中介服務機構。
第四條 在我市范圍內中介機構開展中介服務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中介機構須持依法獲得的有關資質,并在資質限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中介服務活動。
第六條 在外地注冊的中介機構,須持資質及機構、服務項目情況的有關資料,到市安監局政策法規與科技處備案后方可在沈開展中介服務活動,且每個服務項目需履行一次備案手續。中介機構如有不良記錄,不得在我市開展中介服務活動。
第七條 申請辦理資質的中介機構,需要到市安監局初審資料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持相關資料到市局政策法規與科技處履行有關程序。市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依法進行中介機構資質審核。
第八條 各中介機構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復審合格后予以辦理延期手續。
第九條 在我市注冊的中介機構發生變化的(如:分立或者合并,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內容發生變化),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并到市安監局政策法規與科技處履行備案手續。
第十條 在我市開展中介服務活動的中介組織,要自覺接受市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嚴格自律,遵章守紀,依法經營、規范服務活動。凡在我市注冊的中介機構,應于每年的十二月份向市局政策法規與科技處報送本年度的工作總結。市安監局將及時公布中介組織在沈開展服務活動的情況。
第十一條 市安監局對中介機構在中介服務中的違法行為,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中介機構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申訴、復議、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中介機構不再具備相應條件的,市安監局將建議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新核定或者注銷其資質。
被注銷資質的中介機構不得繼續從事相關中介服務活動。
第十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認真按照利益相關實施回避原則,嚴格自律,不得利用職權參與或干預中介機構正常經營活動,不得謀取非法利益。
一經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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