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擔職責范圍內的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并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經營管理以及日常安全監督管理。
(五)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制定和發布工礦商貿行業(煤礦除外)安全生產地方標準和規程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七)負責組織市政府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市政府授權,依法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八)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九)負責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十)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受委托組織實施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組織實施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一)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責任,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三)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十四)監督管理全市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監護工作。
(十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六)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第十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職責:
(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支持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
(二)負責將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文件作為生產經營性建設項目審批(核準)的前置條件,督促業主和建設單位將安全生產設施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三)負責在研究制定產業規劃時,提出相關政策,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
(四)配合國家能源局組織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職責:
(一)負責所屬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在工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標準規范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統籌考慮安全生產,加強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嚴格行業準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藝和產能。
(二)負責協助有關部門組織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的生產和調運。
(三)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工業重大安全技術改造項目、安全領域重大信息化項目,促進先進、成熟的工藝技術和設備推廣應用,促進企業本質安全水平不斷提高。
(四)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重大信息化建設工程項目中涉及安全生產方面內容的審核。
(五)負責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提供支持。
第十二條 市教育局職責:
(一)負責教育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宏觀指導各類學校(含幼兒園)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各類學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落實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二)將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內容,指導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
(三)負責組織實施中小學、幼兒園校舍安全工程監督檢查工作。指導高校做好校舍安全管理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接送學生車輛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組織直屬院校、學校、單位和教育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六)指導各類學校加強學生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管理。嚴禁學校以任何形式或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其他危險性勞動的行為,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局職責:
(一)負責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市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市科技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安全生產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的組織指導工作,推動安全生產科研成果的轉化應用。
(三)負責加大對安全生產重大科研項目的投入,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生產研發資金投入,促使企業逐步成為安全生產科技投入和技術保障的主體。
第十四條 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職責:
(一)負責督促基層宗教工作部門,定期對轄區內的宗教活動場所的安全防范工作進行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宗教場所的安全。
(二)負責督促宗教團體做好宗教場所舉辦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確保宗教活動安全有序進行。
第十五條 市公安局職責:
(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調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負責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設施的監管;組織事故多發路段的隱患排查治理;負責駕駛員的管理和監督。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準購證、購買憑證和公路運輸通行證;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督職責,設定禁止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區域,設置危險化學品禁止通行標志,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或罐體按規定安裝和噴涂安全警示標志;對相應持證單位及個人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及其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審查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煙花爆竹燃放工作。
(四)負責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新建、改建、擴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未經消防設計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和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場所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負責組織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和督查工作,依法督促和指導有關單位排查重大火災隱患,落實整治責任,對重大火災隱患整治情況實施跟蹤監督;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維護消防安全管理秩序;負責調查火災原因。
(五)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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