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道通行:
(一)在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大型客車、貨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輕便摩托車、拖拉機、輪式自行機械車,在最右側機動車道行駛;
(二)牽引故障機動車的機動車,在最右側機動車道行駛;
(三)在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實習期內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不得在最左側機動車道行駛。
第三十五條 在道路劃設的公交專用車道內,在規定的時間內只準公交車通行;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況時,按照交通警察指揮或者交通標志指示,其他車輛可以借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
公交專用車道前方有障礙時,公交車可以臨時借用相鄰車道,超越障礙后應當駛回公交專用車道。
在未劃設公交專用車道的道路上,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公交車不得在最左側機動車道行駛。超越前方車輛時,只準借用相鄰的一條機動車道,超越前方車輛后應當立即駛回原車道。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變更車道不得影響其他車輛、行人的正常通行,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讓所借車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先行;
(二)按順序依次行駛,變換車道應當提前50米開啟轉向燈,駛離停車地點時,應當提前5秒鐘開啟轉向燈;
(三)不得1次連續變更2條以上機動車道;
(四)左右兩側車道的車輛向同一車道變更時,左側車道的車輛讓右側車道的車輛先行。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在有掉頭標志、標線或者未設置禁止左轉彎和掉頭標志、標線的路口、路段掉頭時,應當距掉頭地點100米至50米駛入最左側或者準予左轉彎、掉頭的車道,并不得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正常通行。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二)進入環形路口,應當按照導向箭頭所示方向行駛,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先行。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應提前50米開啟轉向燈;兩個路口之間不足50米時,駛離行進方向第一個路口時就應當開啟轉向燈。
(四)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
(五)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七)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車輛遇有放行車輛通行時應當在停止線以外停車避讓,在確保不影響放行車輛的情況下可以通行;遇有放行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時,應當停車讓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八)在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放行同方向直行車輛時,左轉彎的車輛應當進入左轉待轉區等待。
(九)T形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沒有放行交通信號時禁止通行。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停車讓行交通標志、標線的,進入路口前應當停車2秒鐘瞭望,在確認不妨礙另一方通行的情況下,方可進入路口;有減速讓行交通標志、標線的,進入路口前應減速瞭望,在確認不妨礙另一方通行的情況下,方可進入路口。
(二)進入環形路口,應當按照導向箭頭所示方向行駛,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先行。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應當提前50米開啟轉向燈;兩個路口之間不足50米時,駛離行進方向第一個路口時就應當開啟轉向燈。
(四)沒有交通標志、標線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2秒鐘瞭望,右方道路有來車時,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遇有公共汽車、電車、校車的,讓公共汽車、電車、校車先行。
(五)行進方向沒有交通標志、標線的一方讓行進方向有交通標志、標線的一方先行(有停車或者減速讓行交通標志、標線的除外);
(六)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七)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機動車先行。
第四十條 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遇交通阻塞時,應當依次在路口以外停車等候。綠燈亮時進入路口的,應在5秒鐘內駛離;無信號燈控制的路口,進入后應在5秒鐘內駛離。
機動車在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應當依次排隊,不得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不得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
機動車在車道減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的,應當每車道一輛依次交替駛入車道減少后的路口、路段。
機動車行經公交車站,遇有進出站臺的公交車,應當停車讓行。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在路燈開啟以及進入隧道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但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機動車霧天行駛應當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四十二條 懸掛外省市號牌的摩托車、輕便摩托車不得在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和甘井子區、旅順口區城市建成區道路上行駛。
第四十三條 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
載貨汽車運載超限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在公路上運載超限不可解體物品的,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穿拖鞋、赤腳、吸煙、使用移動電話、查閱信息及其他有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輕便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
禁止以營利為目的,駕駛摩托車載人、載貨,駕駛輕便摩托車載貨。市及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以營利為目的,駕駛摩托車載人、載貨,駕駛輕便摩托車載貨的行為進行綜合治理。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除搶救傷者、滅火等緊急情況外,駕駛人、乘車人應當迅速離開車輛和車行道。
第四十七條 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
(二)被牽引的機動車寬度不得大于牽引機動車的寬度;
(三)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的距離應當大于4米小于10米,夜間軟連接牽引裝置上應設置反光標識物;
(四)對制動失效的被牽引車,應當使用硬連接牽引裝置牽引;
(五)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六)汽車吊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和裝載化學危險物品的機動車不得牽引車輛;
(七)摩托車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八)轉向或者照明、信號裝置失效的故障機動車,應當使用專用清障車拖曳。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試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懸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二)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進行;
(三)不得搭乘與試車無關的人員或者載貨;
(四)不得在道路上進行制動測試。
遼寧省農村生活污水資源化治理工作方案
遼寧省消防條例【2022年修訂】
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修正】
大連市燃氣管理條例
遼寧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條例
遼寧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遼寧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
遼寧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遼寧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廢止】
遼寧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
遼寧省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
大連市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
遼寧省消防條例
遼寧省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