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檢測檢驗
第十四條檢測檢驗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執業準則和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科學、公正、誠信地開展檢測檢驗工作,提供及時、優質、安全的服務,保證檢測檢驗結果真實、準確、客觀,并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十五條檢測檢驗機構承擔檢測檢驗項目時,應當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機構資質證明,并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檢測檢驗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檢測檢驗機構不得偽造、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不得將所承擔的檢測檢驗工作轉包給其他檢測檢驗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檢測檢驗機構需要外協檢測檢驗個別項目時,必須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并對檢測檢驗的最終結果負責。
第十七條檢測檢驗機構從事檢測檢驗活動收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我省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
第十八條檢測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有關規定,具備檢測檢驗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能力,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并應當只在一個檢測檢驗機構中從事檢測檢驗工作。檢測檢驗人員未經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
第十九條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在從事檢測檢驗活動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泄露被檢測檢驗單位的技術、商業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響檢測檢驗公正性的資助,不得從事與檢測檢驗業務范圍相關的產品開發、營銷等商業性活動。
第二十條檢測檢驗機構和檢測檢驗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不得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檢測檢驗機構和檢測檢驗人員發現被檢測檢驗的設施設備、產品、作業場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必須立即告知檢測檢驗委托方,并及時向委托方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
第二十二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檢測檢驗活動的機構應主動參加遼寧省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行業自律組織,自覺遵守行業自律公約。
四、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乙級資質檢測檢驗機構在資質有效期內,依據標準、主要負責人、授權簽字人及授權簽字事項、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隸屬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生變更以及減少檢測檢驗項目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省安全監管局申請辦理變更確認或者備案手續。
第二十四條乙級資質檢測檢驗機構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等原因組建新的檢測檢驗機構,其檢測檢驗資質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重新核定。甲級資質檢測檢驗機構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檢測檢驗機構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檢測檢驗活動時,應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告知承接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向省安全監管局和市、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匯報工作情況,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六條我省以外的甲級檢測檢驗機構首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檢測檢驗活動時,應當告知省安全監管局,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遼寧省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告知登記表;
(二)甲級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工商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承擔項目的檢測檢驗人員能力證明;
(五)檢測檢驗工作主要業績表。
省安全監管局委托技術服務機構對其檢測檢驗能力范圍和有關人員的檢測檢驗資格能力確認合格,取得登記備案證書后,方可在遼寧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檢測檢驗業務。
省安全監管局定期向社會公布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檢測檢驗活動的我省以外甲級資質檢測檢驗機構的名單和相應業務范圍。
第二十七條省安全監管局委托技術服務機構或者組織專家對乙級資質檢測檢驗機構進行不定期的監督評審或者檢查。乙級資質檢測檢驗機構應當積極配合省安全監管局的監督評審或者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阻撓,并按要求及時提供監督評審或者檢查材料,不得弄虛作假。監督評審或者檢查中發現乙級資質檢測檢驗機構不再具備相應條件的,重新核定或者注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八條省安全監管局對在我省區域內從事檢測檢驗活動的甲級資質檢測檢驗機構進行不定期檢查。甲級資質檢測檢驗機構應當積極配合省安全監管局的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阻撓檢查。檢查中發現甲級資質檢測檢驗機構不再具備相應條件的,建議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重新核定或者注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九條省安全監管局委托行業協會對檢測檢驗機構的業務質量和檢測檢驗結論的科學性進行抽查評審。
第三十條甲、乙級資質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安全監管局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總結和本年度的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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