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安措費專項資金采用專款專用、階段申請的方式管理。
(一)工程開工時,經開工安全條件審查合格,建筑施工企業可申請使用安措費總額的50﹪。
(二)當工程主體結構施工(包括裝飾裝修、機電設備安裝等施工工程)完成其工程量的50﹪時,經檢查建筑施工企業合理使用第一次撥付的安措費,施工現場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合格標準的,建筑施工企業可申請使用安措費總額的40﹪,未達到的責令限期整改,合格后可申請使用。
(三)工程竣工后,經檢查核實施工現場一直保持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建筑施工企業可申請使用安措費總額的10﹪。
(四)工程建設過程中,對接到限期整改通知書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合格標準的不予解付,工程竣工后,剩余安措費將撥回建設單位。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在向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和區、市、縣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申請使用建筑工程安措費用時應分別提供以下資料:
(一)工程開工時,提供安措費使用申請表;安措費上繳報告單;加蓋建設單位公章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專項存款憑證復印件;施工單位工程項目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計劃。
(二)第二次申請時,提供安措費使用申請表;施工現場檢查表;施工單位已購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清單及憑證;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并簽認所發生的費用審查意見;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對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合格工地書面告知書。
(三)第三次申請時,提供安措費使用申請表;竣工項目安全生產評價申請表;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評價意見。
第十四條 辦理安措費解付時,需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施工單位在申請使用安措費時,應于當月10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區、市、縣建筑安全監督機構遞交相應申請階段的有關材料。
(二)各區、市、縣建筑安全監督機構應在當月15日前將審查合格的申請材料簽字蓋章報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站。
(三)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站經審查合格,當月25日前簽字蓋章將申請材料轉送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市分行青泥洼橋支行。
(四)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市分行青泥洼橋支行在接到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站轉送的申請材料后,經審查合格,應在當月30日前將各項目本次申請使用的安措費解除監管,并發送短信通知施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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