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十二條 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風險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十三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突發事故應急處置方案。
現場突發事故應急處置方案應當包括風險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在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周邊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形成體系,適應應急救援工作需要。
第十五條 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適時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六條? 在生產經營單位評審的基礎上,非煤礦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以及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 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負責應急預案備案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和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評審意見應當經專家簽字,并附有參加評審人員名單。評審專家組成員中必須配齊應急預案中所涉及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在省安全生產監管局備案的應急預案,其評審專家應在省應急預案評審專家庫中抽調。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評審時間,原則上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的評審工作依據《遼寧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標準》(見附件1、附件2)實施,評審結果應形成會議紀要。
評審會議紀要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預案名稱;
(二)評審地點、時間、參會單位和人員;
(三)專家組評審結論;
(四)參會人員簽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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