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通信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監督電信運營企業保障人民政府應急處置通信系統暢通。
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提供應急專用頻率的電波監測和干擾排查等技術保障。
相關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協調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為人民政府實施應急處置提供預警信息播發等相應保障,并依法實施監管。
公安機關和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保證參與應急處置的車輛優先通行和線路順暢,免收費用,必要時開辟專用通道。應急處置車輛應配置規范標志。
第二十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與當地同級軍事機關、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省)直駐本地有關單位和周邊行政區域的應急聯動機制,建立信息定期會商制度,提高應急快速反應能力。
第三章 信息報告與監測預警
第二十七條 建立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以及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等構成的信息收集與報送網絡,通過多種途徑收集報送突發事件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悉突發事件信息,應當立即通過110報警電話等各種渠道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第二十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一)縣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縣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按照規定須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的,應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二)市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按照規定須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的,應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按照規定須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的,應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三)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按照國家規定須上報的應當立即上報。
前款規定的信息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第二十九條 有關單位和人員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必要時,可以先口頭簡要報告并做好續報,直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
突發事件報告內容一般包括時間、地點、單位名稱、信息來源、事件類別、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的初步評估、影響范圍、事件發展態勢及處置情況。
第三十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業務范圍,建立健全專業監測站點,完善應急預警監測體系。有關專業監測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需要加強技術保障建設,合理劃分監測區域、站點,完善監測網絡,確保監測數據信息完整可靠。根據需要實行跨地區、跨部門聯合監測,隨時向主管部門報告異常監測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監測信息異常情況。
第三十一條 應急指揮部接到異常監測信息報告后,根據監測分析評估結果,按照下列規定發布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向當地同級軍事機關、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一)發布三、四級警報,在縣域內的,由縣應急總指揮部決定;在市區內或者跨縣行政區域的,由市相應的專項應急指揮部決定;
(二)發布一、二級警報,由市應急總指揮部決定。但跨市行政區域的,由省應急總指揮部決定,或者經其授權由省相應的專項應急指揮部決定。
第三十二條 預警信息的發布內容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當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發布預警信息,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手機短信息、警報器、宣傳車或者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一種或者多種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等特殊人群以及處于學校、體育場館、影劇院等特殊場所和通信、廣播、電視盲區以及偏遠地區的人群,應當采取足以使其周知的有效發布方式。
第三十三條 發布警報并宣布進入預警期后,省、市、縣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根據預警級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并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或者終止預警期,解除有關應急措施。
第三十四條 新聞媒體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突發事件進行及時、客觀、真實的報道。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五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或者第五十條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指揮應急處置:
(一)屬于重大、特別重大或者跨市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由省應急總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處置。當地縣或者市應急總指揮部應當迅速先行采取應急救援和處置措施,控制態勢發展或者災情蔓延;
(二)屬于較大的突發事件,由市應急總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處置,省相應的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
(三)屬于一般的突發事件,發生在縣域內的,由縣應急總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處置;跨縣行政區域的,由市相應的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處置,當地縣應急總指揮部應當迅速先期采取應急救援和處置措施,控制態勢發展或者災情蔓延。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突發事件信息研判,根據事態發展情況,適時提升處置級別。如有事實表明一般、較大的突發事件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的突發事件,或者下級人民政府認為本級難以控制應對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由上級人民政府相應的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處置,或者實施救援增援。
上級人民政府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可以向下級人民政府派出應急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第三十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在組織處置突發事件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調集救援力量和儲備物資,征用單位和個人的交通工具以及相關的設備、設施,指定救治單位和避難場所,必要時對有關人員、區域進行疏散或者隔離;
(二)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障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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