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后,建設單位應當在15日內持下列文件和資料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備案:
(一)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依法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四)依法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五)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十五條 符合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要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存在違反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備案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時,應當向產權登記機構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第十七條 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建設單位負責人報告;建設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
于1小時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的,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監察機關等部門。
第三章 工程質量責任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負總責,履行下列工程質量責任:
(一)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質量檢測等單位承擔工程有關業務,并依法簽訂合同,履行對參建單位的質量管理責任;
(二)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不得擅自變更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施工圖設計文件修改涉及公共利益、結構安全或者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應當經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另行委托的專項設計文件涉及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簽署確認意見;
(三)不得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或者任意縮短合理工期。
第十九條 住宅工程的建設單位除履行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工程質量責任:
(一)依法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按照規定繳納工程質量保證金或者辦理工程質量保險;
(二)組織參建單位進行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并實施住宅工程交樓樣板制度。
第二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工程質量責任: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
(二)勘察、設計文件深度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以及實際施工要求;
(三)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勘察、設計文件變更;
(四)參加工程質量相關驗收,出具工程質量驗收意見;
(五)參與工程質量問題和事故處理。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工程質量責任:
(一)在資質范圍內承接工程施工業務,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工程項目質量技術管理人員和設備儀器;
(二)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和施工操作規程組織施工;
(三)對進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和預拌混凝土等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有關材料應當見證取樣和送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建立和執行施工質量檢驗制度,按照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驗收;
(五)收集工程質量控制資料以及重要使用功能檢測報告。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工程質量責任:
(一)在資質范圍內承接工程監理業務,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現場監理人員和設備儀器;
(二)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和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監理,書面制止施工單位在工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
(三)對工程質量實施旁站監理,并進行巡視和平行檢驗;
(四)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見證取樣和送檢;
(五)組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驗收,簽署工程質量驗收意見;
(六)不得降低驗收標準、出具虛假驗收意見。
第二十三條 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工程質量責任:
(一)在核準的資質或者認定的范圍內承接檢測業務;
(二)按照相關標準規范、檢測規程和合同要求制定、實施檢測方案,檢測流程符合規定,檢測結果真實反映工程實體質量和試塊、試件、有關材料質量;
(三)按照規定取樣、驗樣和收樣,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涉及現場專項檢測的,對所代表的工程結構實體部位負責;
(四)不合格檢測報告應當在24小時內報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參建各方或者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檢測結果產生異議的,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組織檢測或者鑒定。
第二十四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履行下列工程質量責任:
(一)審查合格的,向建設單位出具施工圖審查意見書和審查合格證,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情況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二)不在審查范圍內或者審查不合格的,退回建設單位并書面說明理由。
施工圖審查機構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予以審查合格,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建筑材料、構配件和預拌混凝土等相關產品生產供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工程質量責任:
(一)質量保證體系健全,在資質許可或者營業執照范圍內供應相關產品;
(二)相關產品質量符合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質量合格證明文件真實、齊全;
(三)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進入施工現場的相關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和登記備案文件等經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核驗。
第二十六條 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相關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誠信制度。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誠信獎勵、失信懲戒原則,對建設活動參與單位和注冊執業、持證上崗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相關主體誠信狀況進行監管,建立工程質量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相關質量誠信記錄信息。
江蘇省重點化工企業全流程自動化控制…
蘇州市安全生產條例
科學研究實驗安全風險評估操作指南(…
江蘇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條例
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江蘇省職業病防治條例【2024年修訂】
無錫市實施《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2023年修訂】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2年修訂】
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
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江蘇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江蘇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暫行…
江蘇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
江蘇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