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五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擾亂公共客運秩序、危害公共客運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公共客運的資質管理;
(二)制定公共客運運營服務規范、設施管理規范;
(三)制定公共汽車乘客守則;
(四)建立服務質量考核制度,定期考核公共客運經營者并建立信用檔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二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價格、審計部門制定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成本費用評價制度并進行年度審計與評價,合理核定財政補貼、補償額度。
第五十三條 公共汽車經營者因承擔免費和優惠乘車、開通冷僻線路運營、執行搶險救災等政府指令性任務所增加的支出,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專項財政補貼。
第五十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客運治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公共客運治安、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二)制定公共客運治安安全防范規章制度,指導公共客運從業人員的治安技能培訓;
(三)調解公共客運治安糾紛,查處公共客運治安和刑事案件;
(四)督促公共客運經營者落實交通安全責任;
(五)設立警務查報站;
(六)查處妨礙公共客運駕駛的行為;
(七)查處利用摩托車違法從事公共客運經營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共客運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
規劃、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客運設施用地的監督管理。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共客運收費標準并進行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出租汽車計價設備的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共客運生產安全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共客運車輛排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 運輸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人員業務素質;
(二)對公共客運運營情況和安全進行檢查;
(三)負責公共客運設施維護保養的監督檢查;
(四)查處公共客運市場違法運營行為;
(五)推行電子政務,實行信息公開,方便信息查詢;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七條 未取得公共客運經營權從事公共客運經營活動的,由運輸管理機構中止違法運營車輛運行,并責令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運輸管理機構中止車輛運行的,應當當場出具中止車輛運行憑證,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對中止運行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除因不可抗力外,造成車輛及隨車物品遺失、損壞的,應當予以賠償。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公告,公告三個月內仍不接受處理的,運輸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中止運行的車輛予以拍賣或者報廢。
第五十八條 運輸管理機構和公共客運經營者,應當建立舉報、投訴處理制度,在公共客運設施和運營車輛的醒目位置公開投訴電話及其他聯系方式,接受社會監督和乘客投訴。
運輸管理機構和公共客運經營者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核實,并于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答復舉報人、投訴人。
第五十九條 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活動,不得妨礙公共客運經營者的正常經營。
公共客運經營者以及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反映和投訴,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反映和投訴應當于七日內處理完畢。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未取得公共客運經營權從事運營的;
(二)將沒有公共客運營運證的車輛投入運營的;
(三)擅自變更運營方案、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
第六十一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吊銷出租汽車經營權證:
(一)擅自轉讓出租汽車經營權的;
(二)不按照規定參加年度審驗的;
(三)年度審驗不合格的。
第六十二條 公共汽車經營者未對駕駛員進行培訓,或者出租汽車駕駛員未取得服務資格證從事公共客運駕駛的,由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對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出租汽車駕駛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公共客運設施日常養護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公共汽車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公共汽車駕駛員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出租汽車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第四十條規定的,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江蘇省重點化工企業全流程自動化控制…
蘇州市安全生產條例
科學研究實驗安全風險評估操作指南(…
江蘇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條例
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江蘇省職業病防治條例【2024年修訂】
無錫市實施《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2023年修訂】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2年修訂】
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
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江蘇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江蘇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暫行…
江蘇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
江蘇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