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查中,對申請材料有疑問、需要進行現場核實的,工作人員制發《現場核查通知書》,委托企業所在地省轄市安監局進行現場核查:
(1)省轄市安監局指派2名及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必要時,可聘請化工安全專家參加;
(2)現場核查的內容為省安監局出具的《現場核查通知書》載明的事項;
(3)核查結束后,核查人員現場填寫《現場核查意見書》,如實記錄現場核查情況,由核查人員簽字,并交被核查單位簽字確認后,加蓋被核查單位公章;
(4)省轄市安監局根據現場核查情況,提出明確的核查意見,由分管負責人同意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上報省安監局。
2、省安監局根據審查情況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企業申請材料符合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準予許可,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許可,頒發《不予許可決定書》:
(1)申請材料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
(2)發現提交的申請材料與企業實際情況不符的;
(3)發現申請材料中反映的安全隱患和問題未完成整改的。
3、許可文書或證書制作完成后,省安監局通知企業所在地省轄市安監局集中領取。省轄市安監局領取后應及時通知企業領回,領取許可文書或證書時,交接雙方經辦人應簽字確認。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
(一)定期公告和通報。
每年1月、7月底前,省安監局向社會公布并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監部門通報前6個月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情況,內容包括:企業名稱、許可證號、許可范圍和許可期限。
每年1月15日前,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報告上一年度全省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情況。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應予以注銷:
1、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期或換證的;
2、企業依法或自行終止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的;
3、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或行政許可決定被撤銷的。
其中,屬于第2種情形的,企業所在地省轄市安監局應及時將應予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情況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等上報省安監局,辦理注銷手續。屬于第1、3種情形的,省安監局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注銷手續。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注銷情況應及時公告、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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